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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大逆轉 纏訟15年辜仲諒改判無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4月28日21:29 • 發布於 2021年04月28日21:30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紅火案,更二審逆轉改判辜無罪。圖為辜仲諒出庭應訊照。(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紅火案,已纏訟十五年,一審至高院更一審先後重判他九年、九年八月和三年六月,更二審則認為,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產生的差額獲利,並非中信銀的損害,而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是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不構成操縱股價罪,昨逆轉改判辜無罪;張明田、林祥曦兩位中信金高層也獲判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檢控插旗兆豐金 不法獲利10億

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二○○四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辜仲諒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三位主管,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三○四七萬多美元(約十億台幣),損害中信金控利益。

更二審:轉投資購股 動機正當

台北地院依涉犯銀行法背信、證交法等罪,判辜仲諒九年;高院加重改判辜九年八月徒刑,張明田、林祥曦、鄧彥墩等主管分被判七年半至八年半不等徒刑。更一審認定辜涉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改輕判三年六月,張、林分判四年、兩年,鄧獲判無罪確定。全案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更二審合議庭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林柏泓、戴嘉倩認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售給紅火公司,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此差額獲利不等於中信銀損害,因此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至於辜被訴證交法的間接操縱股價罪,合議庭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股價情事,但中信金是經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其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也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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