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判7個月 大法官釋令檢座協助改判無罪
台東王姓男子去年騎乘機車,不慎撞上同向騎機車之張女,被控肇事逃逸,今年5月底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當天適逢大法官第777號解釋令公布,肇事逃逸部分條文違憲,檢察官主動幫王男上訴,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
王男去年5月間,在台東市騎乘重型機車,不慎撞擊同方向騎機車之張姓女子導致張女手臂受傷,王男逕自騎機車逃逸,檢察官提起公訴,台東地方法院今年5月31日判處王男有期徒刑7個月。
由於宣判當天,剛好司法院釋字第777號
解釋令公布,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條文,部分內容有違法律明確性和比例原則,解釋令公告後,台東地檢署立即主動幫王嫌提起上
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日前2審大逆轉,改判王男無罪。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榮德表示,根據大法官解釋,刑法第185條之4中有關「肇事」部
分,可能語意所及的範圍,包括「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或「非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包括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3人之故意或過失,若駕駛人並無故意或過失時,即已無肇事逃逸罪之適用。
黃榮德指出,根據檢察官調查和王男的供述,車禍發生原因是張女違規未打方向燈才發生事故,且事發時王男有停下來,是張女表示不要緊,才先行離開現場。因此根據大法官解釋,王男不適用肇事逃逸罪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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