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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被控迷姦偷拍 再判賠7女1525萬元定讞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11月21日08:23 • 發布於 2018年11月21日07:53
最高法院針對另7名女子的求償案,駁回上訴,維持二審李宗瑞應賠7女共1525萬元定讞。(資料照)

首次上稿15:30更新時間15:5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淫魔富少」李宗瑞被控迷姦14名女子及偷拍,一罪一罰各被判刑20年、39年2月定讞,已入獄服刑;民事求償部分,先前已判李應賠4女性860萬元確定,最高法院今針對另7名女子的求償案,駁回上訴,維持二審認定,李宗瑞應賠7女各175萬元至255萬元不等,共應賠償1525萬元定讞。

李宗瑞共賠11女2385萬元 史上性侵最高賠償金

加上先前4女,李宗瑞已被判共應賠償11女2385萬元,成為史上應賠償金額最高的性侵犯。

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女模、女性友人等20多人,其中性侵、偷拍5名女子被判刑20年定讞,已入監服刑,李另涉對9名女子犯乘機性交等罪,二審被判39年2月定讞,法院尚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合併上限是30年,亦即李宗瑞最久只會被關30年。

這次民事定讞的被害人包括代號C1、C9、F、H、C8、C5、C2等7女,其中,F女求償1000萬、獲判賠230萬,她在二審時向法官泣訴,她是李宗瑞的多年好友,經常聚會,7年前在夜店狂歡後,利用她酒醉帶到他的住處將她性侵,並竊錄她的私密處。

據指出,李宗瑞共被18名被害女子索賠,至今已定讞的有11女,另有多名女子私下與李以數十萬元不等金額和解撤告。

對此7女的判決,二審認定李宗瑞在他的雲頂大樓住處,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強制性交,或趁酒醉時乘機性交,侵害貞操權;且未經同意即錄影照相,竊錄她們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侵害隱私權,情節重大,應各自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李宗瑞上訴最高法院,抗辯指出,被害人當時精神狀況並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不是不知抗拒。

但最高院指出,二審認定李宗瑞違反意願性侵或乘機性交,並依職權酌定賠償金額,李宗瑞的上訴理由只是在指摘二審的事實認定、斟酌金額不當,並未指出二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不符上訴三審的法定理由,上訴不合法,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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