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營質疑柯文哲、徐佳青案雙標 監院:均依法處理
僑委會去年舉辦「僑青東沙生態體驗營」,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因與兒子同登東沙島,遭監察院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新台幣10萬元。不過,由於下屆監委人事案尚未通過,相關裁罰至今未刊登廉政專刊。民眾黨團今日(2日)提出質疑,監察院以沒有監委為由延後公告徐佳青裁罰案,卻持續執行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政治獻金案裁罰,批評處理標準不一。
柯文哲因2024年總統大選政治獻金案,原遭監察院裁罰374萬元並沒入5,579萬餘元,經柯文哲提起訴願後,部分處分遭撤銷並要求重為處分。監察院去年底重新作成處分,針對政治獻金不實申報及以授權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1,500萬元等違規情形,合計裁罰240萬元、沒入5,567萬餘元。
柯文哲因不服重為處分,經訴願遭駁回後,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在240萬元裁罰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民眾黨團指出,柯文哲政治獻金案相關刑事案件目前正準備進行二審,尚未判決定讞,質疑在「一罪不二罰」原則下,行政裁罰應以刑事判決為準;但監察院在刑事案件仍上訴期間,就將政治獻金裁罰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民眾黨團稱,行政執行已涉及柯文哲退休金帳戶,儘管委任律師提出申訴,仍持續執行,後續更涉及柯文哲子女的壽險、醫療保險保單。黨團因此將柯文哲案與徐佳青案相互對比,監察院對徐佳青裁罰案遲未公告,對柯文哲卻積極執行裁罰,質疑監察院「雙重標準」。
對此,監察院今日發布聲明回應,強調身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金法》的執法機關,向來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依法處理,相關案件並無協助遮掩或罔顧職責等情事。
針對徐佳青案,監察院說明,徐佳青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先前已經裁罰,但依《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罰鍰確定案件的公告,須經監察委員組成的廉政委員會審議,因此必須等待新一屆監察委員到任並組成廉政委員會後,才能審議裁罰確定名單並發布於廉政專刊。
監院強調,廉政專刊目前「並無停擺」,僅是罰鍰確定案件的公告,依現行法令規定,現階段尚難公告。
至於柯文哲政治獻金案,監察院指出,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的執行,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今年5月初已函請柯文哲限期繳納罰鍰,並載明逾期未繳將移請行政執行,但柯文哲逾期仍未繳付,因此已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於6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