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首長特別費聚餐11次 台中前地政局長緩刑5年確定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前地政局長吳存金將首長特別費用挪作私人聚餐使用達11次,內容包括高級鐵板燒、披薩等,詐領公款6萬8679元,台中地院今年4月審結,依貪污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須執行公益義務勞務240小時、法治教育5場。由於吳及檢方都未再上訴,全案確定並執行。
檢方調查,吳利用職務上機會,從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在台中市某餐廳有11次消費,均為親屬間家庭聚餐的私人餐敘,吳竟向餐廳打統編,再將餐廳開立的11張開統編發票,交給不知情的地政局經辦及主計單位人員進行核銷,從中詐得首長特別費共6萬8679元,依貪污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將吳起訴。
吳的11筆消費金額從1030元至1萬7600元不等,包含叫外送吃披薩、吃火鍋,或是連鎖鐵板燒店,甚至曾以「盧秀燕當選」名義請家人吃飯;吳對於相關證據、檢方調查內容,全部認罪,辯護人則說,吳的每筆犯罪金額都在5萬元以下,且目前已經去職,無再犯可能,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
吳存金開庭時說,「我從1982年、20多歲起擔任公務員,沒有收受過一分一毫,這次的事情,是我一時失慮,我不應該拿特支費來請家人,發生事情後,我立刻辭去職位。我愧對家人、長官以及同仁,工作43年以來,我因此長期身體不好,現在已經67歲,還得吃藥才能入睡,懇請3位法官給予緩刑,我願意用餘生做善事,減去過錯,一定好好服務社會。」
吳的辯護律師也說,吳已經繳回所有犯罪所得,並且11次犯罪金額都在5萬元以下,依法得減刑2次。
公訴檢察官說,確實本案有減刑適用,但考量本案有一定社會關注度,延伸社會觀感,若給予緩刑,應要對被告造成一定負擔而從嚴,至少得緩刑4年以上並交付保護管束。吳身為高階公務員,應服80小時以上義務勞務,會以教育或宣導有意義之方式,讓吳回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