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財報不實遭求償7.5億元 法院判林郭文艷等人一毛都不用賠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郭文艷、林蔚山夫婦被控安排轉投資的中華映管公司向大陸證監會簽下19項承諾,換取收購大陸閩東電機,卻未於財務報告中揭露,一審獲判無罪,案件於二審審理中;投保中心替投資人向大同公司、林蔚山、林郭文艷等15人提告求償7.5億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投保中心敗訴,林郭文艷等人均免賠,可上訴。
刑事部分,檢方認為林郭文艷等人隱匿對華映利空消息,讓會計師無法查核,依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嫌起訴林郭文艷夫婦、華映總經理林盛昌及兩名華映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一審認為相關資訊不具「重大性」,也非財報上應揭露事項,林郭文艷等人基於對專業的信賴,未於財報揭露,無隱匿財報犯意,獲判無罪。
民事部分,投保中心提告對象包括大同公司、前任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艷、李龍達、張益華、蔡勝文、陳守煌、蘇鵬飛、吳啟銘、劉宗德、大同大學)、會計主管陳淑芬、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素雯、王瑄瑄等人。
法院開庭時,林郭文艷律師指出,華映為在大陸上市與官方簽下19項承諾,依人員專業判斷認為沒有重要性,不必申報,財報沒有虛偽不實,且林郭文艷也沒有參與相關併購案。
台北地院認為,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的規定,華映公司簽署的承諾屬於無需在財報中揭露的事項,投保中心主張大同、林郭文艷等人漏未在財報上揭露承諾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沒有理由,判決駁回,林郭文艷等人皆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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