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庭審公播被掐頭去尾? 這重要環節畫面雪藏 律師提1法條質疑北院:有何理由不公開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一審被判17年,台北地方法院31日首度「公開播送」相關庭審錄影。然而,民眾黨前發言人吳怡萱隨即砲轟司法院「選擇性公布」,指控北院將法庭轉播變成「剪輯後的紀錄片」,刻意遮掩對檢方不利的證詞,試圖護航司法信任,台北地院隨即列3澄清。對此,律師葉慶元也在臉書發文提出1質疑,既然都已經宣判,交互詰問的影像還有什麼不公開的理由?
針對相關「選擇性公布」指控,台北地方法院日前發出新聞稿嚴正說明,第一,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事實審法庭錄音錄影以「不公開播送」為原則,僅「言詞辯論」與「裁判宣示」屬例外得公開範圍。至於證人交互詰問、勘驗等,屬於「證據調查程序」,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公開播送。
第二,此次公開的影片涵蓋了2025年12月15日至24日全部的言詞辯論,以及2026年3月26日的裁判宣示(依法不公開播送之被告端木正部分除外),過程均為完整呈現,絕對沒有事後剪輯。第三,外界所指的證人證述內容因屬證據調查,依法本就不在公開播送範圍,並非針對個案裁量,更無所謂刻意遮掩。
對此,葉慶元表示,本來「法庭直播」應該是「即時轉播」(如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現在變成宣判之後再陸續上傳影片,雖然有點怪,但勉強還可以接受。不過,交互詰問部分不公開,就有點殊難索解。
葉慶元說,可以理解,在即時轉播時,證人交互詰問的影像直播會使隔離訊問的效果歸零,幫助證人勾串,所以應該排除直播。現在既然都已經宣判,交互詰問的影像還有什麼不公開的理由?北院宣稱,交互詰問不在法院組織法的公開範圍,他也秀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供大家參考。
法院組織法第90條: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前項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一、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
二、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
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
一、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
二、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
三、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
四、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
五、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
經第二項、第三項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不受第九十條之四之限制。
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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