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也沒用!離婚證人只是簽名 法院揭致命程序瑕疵
離婚不是簽了字就算數!男子阿豪與妻子小語(均化名)完成離婚登記後,男方事後提告,他主張離婚程序有瑕疵,訴請確認離婚無效。法院審理後,發現關鍵問題出在「證人」,因此,認定離婚不成立,判決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根據判決,男子阿豪與女子小語於2011年結婚,雙方於2023年6月簽署離婚協議書,並且完成戶政登記,看似正式結束婚姻關係。然而,阿豪事後卻翻案,主張離婚程序根本不合法。
阿豪指出,離婚協議書上雖有兩名證人簽名,但實際上證人並未在場見證,也未向他本人確認是否真心同意離婚,僅憑文件簽署就完成程序,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仍存在。
對此,小語則反駁,兩名證人分別為她的母親及友人,均知道雙方確有離婚共識,且雙方長期感情不睦,離婚早已是共識,並非一時衝動。她更強調,母親甚至在離婚後將房屋出租給阿豪,顯示雙方確實已進入離婚後生活狀態。
不過,法院傳喚證人到庭後,案情出現重大轉折。證人之一坦承,簽名時阿豪並不在場,也未曾當面詢問其離婚意願;另一名證人更表示,僅是聽被告單方說要離婚便簽名,從未與阿豪討論或確認。
法官指出,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除了須書面形式外,還必須有兩名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也就是說,證人不能只是形式簽名,而必須實際確認雙方是否確實同意離婚。
法院認為,本案證人既未當面或透過其他方式確認張男離婚意願,即不符合「親見親聞」的要件,即使雙方已完成戶政登記,仍無法補正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法院指出,夫妻縱使有離婚共識,但若未依法定方式完成,依《民法》第73條規定仍屬無效。因此,本案離婚協議不具法律效力,戶政機關的離婚登記亦形同失據。因此,法院判決,確認阿豪與小語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