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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1500不成罪!法院只認柯文哲收賄210萬 原因曝光

EBC 東森新聞

發布於 03月26日07:59

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下午針對京華城、政治獻金等4大案作出一審宣判,其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遭判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不過遭檢方指控的「小沈1500」收賄款項被法院認其為供述證據,沒有補強證據下不能認定犯罪事實,因此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京華城案原由

檢方調查,柯文哲任職台北市長期間,主導的京華城土地容積獎勵案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他明知鼎越公司申請的20%容積獎勵不符都市更新條例和容積獎勵辦法,仍以多次會議裁示及行政指令推進案情,使鼎越公司最終成功取得建造執照,此行為不僅違反法令,也為鼎越公司帶來高達121億元的不法利益。

檢方指出,柯文哲共收受兩筆賄賂款,分別為210萬元及1500萬元,總計達1710萬元。為掩飾賄賂事實,柯文哲甚至在個人硬碟上以Excel檔案記錄交易內容,詳細註明日期、金額及付款對象,更成為檢方起訴的重要證據。京華城案於2024年12月26日偵結,北檢對柯文哲等人提起公訴。

一審結果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下午針對京華城、政治獻金等4大案作出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遭判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一審判15年6月,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10年,前北捷董事長李文宗判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小沈1500不成罪

審判長江俊彥於宣判主文結束後,表示柯文哲、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行、收賄罪,是指收賄210萬元部分,有對價關係存在,本質上就是有「前金後謝」,金額多少不是定罪關鍵,至於「小沈1500」的1500萬元是供述證據,在法定證據分類上屬於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依刑事訴訟法156條之2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認定的,沒有補強證據下,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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