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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外籍男駕駛狂吞6張超速罰單 法院抓到關鍵一句話全撤了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1月23日02:00 • 尹維源

一名非本國籍男性駕駛人,日前短時間內在多條國道與快速道路多次超速,接連遭警方開出6張罰單,合計裁罰超過2萬元。駕駛事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裁罰機關未依法完成合法送達程序,導致其喪失陳述意見與繳納較低額罰鍰的機會。法院審理後認定,裁罰機關確有程序瑕疵,裁定6張罰單全數撤銷。

判決指出,男子阿元(化名)是非中華民國國籍人士,於來台期間,駕駛租賃小客車,短短數日內先後在國道1號、國道5號、台74線快速道路及台9線等路段,多次被測得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20至40公里不等。

裁罰紀錄顯示,阿元於某日凌晨,先在國道1號南向124公里處超速,隨後又在台74線快速道路12.7公里及4.8公里處連續遭測速取締;隔兩天與隔日,分別在台9線及觀音隧道再度超速,後來又於國道5號北向34.9公里處被舉發。裁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裁處5,200元或2,300元不等罰鍰,共計6件裁決。

阿元不服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指出,裁罰機關明知其為外籍人士,且租車資料中已載明非台灣通訊地址,卻未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境外送達,而是逕自將舉發通知與歸責文件寄送至其在台入出境許可證所載的短期住宿地址,導致他根本無從收受文件,也喪失依法陳述意見及選擇較低裁罰結案的權利。

裁罰機關則抗辯,相關舉發通知單已依系爭車輛歸責程序,送達至阿元在台地址,程序並無違法。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阿元租車資料明確載有非台灣通訊地址,其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期限僅15日且不得延期;而裁罰機關實際寄送通知時,阿元已離境,並不在國內,客觀上無法收受任何文件。裁罰機關卻未依規定改採境外送達方式,亦未查明當事人是否仍在台灣,即逕行裁決並處以裁罰基準表所定最高額度罰鍰。

法院指出,逕行舉發案件,舉發通知單必須合法送達,才能確保受處罰人有充分機會陳述意見、辦理歸責或選擇繳納較低額罰鍰結案;若送達程序違法,即已侵害當事人程序權利,後續裁決自然難認適法。法院認定,裁罰機關未依法完成合法送達,程序明顯有瑕疵,原處分一至六均屬違誤,判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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