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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獎金打假球1/檢舉貪污獎金如「竹籃打水一場空」? 吹哨者籲:應比照檢舉賄選分段發放

鏡週刊

更新於 02月28日21:29 • 發布於 02月28日21:28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檢舉人呼籲政府正視檢舉人長期承受的困境。圖為法務部外觀。(本刊資料照)

預防貪污,除了事後查緝,如何讓吹哨者願意主動檢舉,一直是廉政制度設計的核心課題。為此,政府特別訂定檢舉獎金制度,希望以實質誘因鼓勵知情者揭弊,發揮由內而外的糾錯功能。然而,一名檢舉人向本刊表示,現行貪污檢舉獎金制度設計不合理,自己的案件從起訴至今已拖了很久,法院判決遙遙無期,但他每天活在壓力之下,對職涯、名譽付出代價,不禁感嘆「竹籃打水一場空」,呼籲政府正視檢舉人長期承受的困境。

A先生指出,重大貪污案件的偵查、審理往往曠日廢時,被告更可能刻意拖延甚至逃匿,檢舉人只能在漫長等待中獨自承受巨大風險,並無保障,不僅不利關鍵證據即時進入程序,也嚴重削弱廉能治理的實效。去年底,A先生正式向法務部提出建議,主張檢舉貪瀆應仿照檢舉賄選案件的獎金發放形式,改採分段給付,以維持檢舉人舉發的誘因,希望確保公共利益。

A先生說,法務部公布的《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九點明定三段給付機制:「起訴後先給四分之一,第一或第二審有罪再給四分之一,判決確定才給其餘;若獲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確定,則發給半數。第十點並規定發放程序與憑證要件。」這套機制兼顧即時鼓勵與審判嚴謹性,邏輯清楚且有完整法源依據,可作為貪污檢舉制度修改的參照範本。他也強調,改採分段給付不需要更動審查委員會的組成與流程,行政成本低、法制相容性高,實在沒有難以推動的理由。

收到A先生的建議後,法務部廉政署表示:「有關給獎方式建議比照『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規定採起訴即分段給獎部分,將納入未來法制研議參考。感謝臺端對國家廉政業務之關心。」但A先生直言,公文過於制式,並未回應實際困境,只是把問題推向遙遠的未來。

本刊調查,現行檢舉獎金制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8條第1項授權訂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7條規定,檢舉人須等到「法院判決有罪」才能領取三分之一獎金,其餘須待「有罪確定」才能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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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獎金打假球2/採購弊案被告認罪審理竟延宕 檢舉人難接受曝制度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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