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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1施工未設警示釀員工自撞亡 「瀝青界台積電」老闆、公司判刑罰款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2日07:55 • 發布於 03月12日07:02

自稱「瀝青界台積電」永䥶工程公司於2023年3月底凌晨,施作國道1號桃園段路面工程,現場未落實交通警示,徐姓員工將曳引車停車道,釀駕車離場的劉姓同事撞上身亡;桃園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將不認罪的老董郭晉宏判6月,可易科罰金;認罪徐員判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公司科罰25萬元,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2022年6月間發包「中壢工務段轄區路面整修工程」,層層轉包由永䥶工程負責AC鋪設與刨除工程,並由公司老董郭晉宏指派徐姓、劉姓員工駕車載運工程機具作業。

2023年3月30日晚間9時,施工團隊在國道1號北上53.8公里至52公里間第1、2車道進行瀝青鋪設工程。徐姓員工當時駕駛營業用曳引車連結半拖車,在北上52.3公里處第1車道停車等待載運機具,但未顯示停車燈光,也未設置反光標誌,施工現場也未事先規畫交通維持動線或安排專人指揮,更無設交通警示標誌。

31日清晨4時29分,劉姓員工駕租賃小貨車搭載蕭姓同事準備離開工地,自52.6公里處沿第1車道北上,行經徐男停放的曳引車處時,因未及時發現車輛,煞車閃避不及,直接撞上曳引車右後方,造成劉男右大腿骨折、雙側小腿開放性骨折等重傷,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送醫仍因出血性休克不治;副駕駛蕭男則右踝挫傷。

檢方偵查,認為董事長郭晉宏身為雇主與工程現場負責人,應確保施工場所安全,卻未落實交通警示與安全措施;徐姓員工也應注意停車警示燈或反光標示卻疏未,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審理時,徐男承認犯罪,郭董則以「我只是負責公司整體方針和經營決策,並沒有參與工程現場的指揮或監督,所以不算違反注意義務」來辯稱;但法院依據案卷中的證據,認定郭其實就是公司這件工程的現場負責人,由於他沒注意工作場所的安全,也沒在停放曳引車後方設置交通號誌或警示設備,才導致事故發生,確實違反應有的注意義務。

法院審酌,郭為公司負責人,也是被害劉男的雇主,本來就應該妥善注意工作場所安全,避免職業災害;徐男停車時應注意要顯示燈光或放置反光標示,但兩人都沒做到,才釀事故發生,讓劉男因此死亡,親屬承受喪親之痛,兩人的行為應受責難。

法院考量兩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損害程度。雖已和被害家屬達成調解並完成賠償,衡量郭董與公司始終否認犯行,徐男終能坦承認罪的犯後態度,並綜合品行、智識、職業、家庭與經濟等情,分別判處兩人相應刑罰,諭知易科罰金,並對徐男依法宣告緩刑;永䥶工程公司則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的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台幣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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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瀝青界台積電」永䥶工程公司董事長郭晉宏2023年3月底施作國1桃園段路面AC鋪設、刨除工程,卻因徐姓員工未設警示或閃光燈,釀自家劉姓員工撞上拖車喪命,桃園地院依過失致死將不認罪的郭董判6月可易科;認罪的徐員判4月,可易科可緩刑2年,仍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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