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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高薪卻捲訴訟?「沒參與經營」仍遭起訴,當獨董好危險?

遠見雜誌

更新於 05月13日03:29 • 發布於 05月12日03:56 • 廖君雅

京華城案外案持續延燒,中石化前獨立董事朱雲鵬、陳瑞隆雙雙遭起訴,也讓「獨董責任」再度成為資本市場關注焦點。近年財報不實、關係人交易爭議頻傳,獨董也面臨沉重的風險與壓力。投保中心累計已對99名獨董提起訴訟,目前仍有56名獨董仍在訴訟程序中。為何獨董成了高風險工作?

5月初,中華獨立董事協會舉辦獨董進修課程,邀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總經理林俊宏,以及投保中心律師侯宜諮,針對近年財報不實案件、董事責任認定及司法實務趨勢進行解析。

課堂上,不少獨董最在意的問題莫過於「我明明有提問,也要求補資料,盡了監督之責,為什麼最後還被告?」

近年隨著財報不實、關係人交易與非常規交易案件增加,包括2004年的博達上市弊案、2016年的樂陞違約交割案、2020年爆發的康友製藥控股(康友-KY)掏空案,以及近期京華城案外案等重大事件接連浮上檯面,也讓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與履職風險提升。

全台上市櫃獨董逾8000人,近百人曾被告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創會理事長駱秉寬開場指出,隨著台灣資本市場快速擴張,目前公開發行公司已約2600家,其中上市公司約1100家、上櫃公司約360家、新興市場公司約879家。若以每家公司至少設置三席獨立董事估算,全台獨立董事人數已超過8000人。

自2017年起,上市櫃公司已全面設置獨立董事,獨董制度也正式從過去少數大型企業的盡責治理制度,走向更全面的普及。

但駱秉寬引用投保中心統計指出,自2003年成立以來,投保中心累計已對99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目前仍有56名獨董仍在訴訟程序中。若再加計一般董事,涉訟人數可能達4、500人,案件多與財報不實、公開說明書不實、內線交易及炒作股票等議題有關。

而這堂獨董進修課結束不久,5月8日,京華城案外案也再度引爆市場對獨董責任的高度關注。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外案,認定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於民國108年間主導京華城土地標售案時,指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公司透過子公司鼎越開發,以372億元向關係企業京華城公司標購土地,涉嫌以「左手賣右手」方式,導致中石化溢價約30億元取得土地。

檢方依照《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及洗錢等罪,起訴13人。其中,時任中石化獨立董事的朱雲鵬,以及曾任經濟部長、後續擔任中石化董事長的陳瑞隆也遭起訴。這個案件再度凸顯,在《證交法》「推定過失責任」架構下,獨立董事即便並非實際經營者,若無法證明自己已善盡注意義務,仍可能面臨龐大民、刑事責任風險。

財報不實最常見:虛偽交易、循環交易

侯宜諮在課程中進一步解析近年財報不實案件樣態。

她指出,近三年財報不實案件中,最常見類型是「虛偽交易」與「循環交易」,共24件,占整體案件約66.67%。

實務上常見情況包括:有採購契約、有金流,但沒有實際物流,甚至只是資金過水、製造交易假象,藉此美化營收與財報數字。

其次則是隱匿關係人交易,共13件,例如未揭露關係企業交易、重大資產抵押或特殊利益安排等。侯宜諮指出,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時,核心邏輯多建立在「股價價差損失」。也就是投資人因相信財報內容買進股票,而公司透過美化財報、虛增營收,讓市場誤以為公司營運良好,推升股價;等到舞弊或財報不實曝光後,股價重挫,投資人因此產生損失。

她以簡化案例說明,若投資人因相信財報,以每股20元買進股票,後續財報不實曝光後股價跌至2元,而法院認定2元才是真實合理價格,則每股18元價差,便可能成為損害計算基礎。若法院再認定某位董事責任比例為5%,整體損害金額為100億元,該董事原則上就可能負擔5億元賠償責任。

「董事責任最大的風險,其實是不知道最後賠償金額會有多大,」侯宜諮直言,若涉案公司為熱門股票、交易量龐大,或財報不實期間長達數年,最終求償金額往往極為驚人。她也以過去博達案為例,指出由於財報不實期間長、交易熱絡、股價跌幅巨大,最終求償規模也相當龐大。(編按:投保中心受理博達案超過萬名投資人求償,總求償金額超過58億元,最終歷經多年訴訟,總賠償金額逾2億多元,部分投資人獲得數千萬元賠償,賠償資金來自博達公司董事、監察人、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承銷商的賠償與和解金。)

侯宜諮指出,目前法院在財報不實案件上,多採取《證交法》下的「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發生財報不實或公開說明書不實情形,董事原則上即被推定須負民事責任,除非能自行舉證已善盡注意義務。

換句話說,在這類案件中,往往不是投資人證明董事有錯,而是董事必須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經盡責。

「我才剛上任!」不被接受的董事6大抗辯情境

她也整理近年實務上最常見、卻未必能獲法院接受的六大抗辯情境

第一種,是主張「財報不實是經營階層故意造假,我事前無從知情」。但法院多認為,董事既負有推定過失責任,仍須自行證明已善盡監督與查和義務,否則難以免責。

第二種,則是「我沒有出席當次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不過法院普遍認為,出席董事會、審查財報,本就是董事最基本義務,不能因未出席而當然免責。

第三種情況,是「當時有正當理由請假」。即便如此,法院仍認為,董事至少應於會前、會後詳細閱讀財報內容,並具體表達意見,才能主張已善盡注意義務。

第四種,則是「財報已有會計師簽證,且出具無保留意見」。但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董事、監察人與簽證會計師各自負責,不能因會計師已簽證,就免除董事對財報的審查責任。

第五種,是「我才剛上任」。侯宜諮指出,實務上,即使董事於財報通過時甫接任,或曾中斷任期後再回任,也不當然構成免責理由。

第六種,也是過去不少企業常見的情況:「我只是掛名董事、橡皮圖章,沒有實際經手業務。」但法院反而可能認為,「橡皮圖章」本身,就代表未盡注意義務。

曾有獨董私下抱怨,自己並非財會專業出身,但在董事會中仍積極提問、要求補充資料,最後卻還是與其他董事一起遭到起訴。也因此,投保中心近年建立的「盡責審議機制」,對獨立董事而言格外重要。

林俊宏則指出,實務上,民事求償往往是在刑事案件進入一定程序後才真正展開,而刑事案件動輒歷時六、七年,甚至超過十年。等到案件進入民事程序時,董事可能早已退休,公司人事也已全面更替,後續蒐證難度極高。

獨董自保5原則:留下完整盡責軌跡

他坦言,在台灣公司治理環境中,獨立董事如今早已不再只是「掛名職位」,而是一項必須留下完整履職軌跡、同時承擔高度法律責任的專業工作。

也因此,投保中心近年進一步建立「盡責審議機制」,透過五大評估面向,作為判斷董事與獨立董事是否已善盡職責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將影響後續若涉及團體訴訟時,是否列入求償對象的重要判斷基準。

第一,是董事出席董事會及執行職務情形,包括是否事前蒐集資料、會中積極發言,以及會後是否持續追蹤執行情況。

第二,是與內部稽核部門的互動情形,是否真正掌握公司內控制度與風險管理狀況。

第三,是與財會主管的互動與監督情況。

第四,是與簽證會計師的互動情形。

第五,則為公司法遵制度的落實程度,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法遵與內控制度。

林俊宏透露,截至今年第一季,投保中心已針對10件案件啟動盡責審議機制,並向35位獨立董事發函,其中共有25人正式進入審議程序,最終有7人獲決議不予訴追。他表示,這些獨立董事之所以獲得免責認定,關鍵就在於完整保留履職紀錄,包括會議討論內容、資料蒐集過程、具體意見表達,以及後續追蹤與監督紀錄等,因此最終被認定已善盡職責。

「證據保全非常重要,」林俊宏指出,包括董事會簽到紀錄、曾提出具體建議的議案文件、相關Email往來、對話紀錄,甚至要求修正會議紀錄的溝通內容,都可能成為日後證明已善盡注意義務的重要依據。不過,他也強調,最根本的關鍵,仍在於「慎選公司、積極參與、留下執行職務軌跡,以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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