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火車朝1家3口噴辣椒水...害童狂哭 辯「只是警告」惡男判1年
記者葉品辰/新北報導
新北一名黃姓男子2025年搭乘台鐵區間車時,自認遭鄰座乘客踢腳、挑釁,竟在列車行經猴硐站至瑞芳站間,持辣椒水朝對方夫妻連續噴灑,甚至波及一旁年幼孩子,導致一家三口陷入混亂,孩童更當場嚇得放聲大哭。黃男雖辯稱只是拿辣椒水「警告」對方,否認有噴灑,但法院勘驗車廂監視器及民眾錄影後,認定犯行明確,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判決指出,黃男於2025年9月6日下午4時43分,搭乘台鐵4191次區間車第8節車廂,列車行經猴硐站至瑞芳站途中,因認為鄰座乘客A男踢腳騷擾,雙方爆發口角衝突。黃男隨即從背包拿出辣椒水,朝A男及其妻子A女噴灑,造成A男眼睛紅腫、左臉頰灼傷、左耳及左頸紅腫,A女則受有眼睛、舌頭及左側頸部紅腫灼熱等傷勢。
黃男到案後否認傷害犯行,辯稱自己只是「把手舉起來警告他」他表示,因對方壓住他的背包,自己想離開時遭對方大聲嗆聲「阿你要怎麼樣」,擔心遭攻擊才拿出辣椒水防身,還反控自己遭對方抓住、壓制在椅子上毆打,甚至勒住脖子,讓他一度大喊「救命」。
不過,A男表示,當時遭黃男持續朝他的臉部噴灑辣椒水,「還一直說要噴到我眼睛瞎掉」,讓他當場相當害怕,因為年幼孩子也在現場,自己一邊遭攻擊、一邊還得擔心家人安全,妻子的臉、眼睛、脖子及左小腿都遭波及,黃男甚至直接對著他年幼的兒子噴,所幸妻子有把他護住,但孩子因此受到驚嚇放聲大哭。
法官認為,台鐵車廂監視器及民眾手機錄影能證明,黃男確實多次從背包取出辣椒水,至少數度朝A男、A女及其兒子噴灑,黃男否認犯行的辯解,與客觀證據明顯不符,不足採信。法院審酌,黃男僅因一時情緒失控,未理性處理車廂糾紛,反而持辣椒水攻擊他人,造成2名被害人受傷,其中A女事後甚至因此接受身心科治療;此外,黃男犯後持續卸責、否認犯行,也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