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80萬喬清潔隊員 苗縣議員江村貴判關9年4月
苗栗縣議員、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江村貴擔任頭屋鄉長期間收受80萬元賄賂,內定錄取2名鄉公所清潔隊員,最高法院今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江村貴確定得入獄,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江村貴自2011年3月8日至2018年12月24日擔任頭屋鄉長,因陳姓男子為了替兒子謀取工作,透過時任頭屋村長彭正榮探詢是否有清潔隊員職缺;江村貴得知後表示有職缺,但對方須提供50萬元「紅包」。
陳為讓兒子錄取清潔隊員,提款50萬元現金交給彭正榮,由彭收下10萬元當酬金後,將剩餘40萬元存入江村貴的帳戶,江村貴事後也讓陳的兒子順利錄取清潔隊員一職;彭正榮一審判刑1年6月,緩刑5年確定。
2016年3月中旬,江村貴再度透過彭政榮向林姓男子表示,若想錄取清潔隊員得先提供50萬元紅包,林不疑有他,也提領50萬元交給彭正榮,彭先收受10萬元當作居間酬金,其餘40萬元轉交由江村貴收受,事後核定錄取林為鄉公所清潔隊員。
江村貴矢口否認犯行,供稱自己沒有收賄,至於彭正榮是否假借他的名義收賄,不得而知,另他的公司營業額龐大,且將來還要參加選舉,何須為此金額斷送自己的政治前途;清潔隊甄選程序均公開、公正,也要有職缺才能招考,他是依正當程序按招考分數擇優錄取。
另他表示,他和彭正榮長期簽賭、報明牌,他時常簽中數萬至數百萬元彩金,兩人關係良好,直到彭正榮參選鄉長,認為是他幫助競選對手而導致落選,彭還持刀對他行刺,認為本案是彭挾怨報復,動機可議。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江村貴9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80萬元犯罪所得;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江貪圖不法利益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嚴重傷害國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廉潔性的信賴,仍判9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