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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等於「藐視藍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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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年05月03日23:09 • 發布於 2024年05月03日23:07 • 桑普
「藐視國會罪」惡法一旦通過,處身台灣的所有個人和企業的投資計畫、商業機密、關鍵技術,全都可能被迫攤在藍白立委的目光下。(攝影:陳愷巨)

藍白兩黨最近合謀推動國會擴權,突把多個已付委審查的法案逕付二讀,顯違常理:電價漲幅改由國會批准、NCC改按國會政黨比例組成、交通得由國會通過建設條例定案、兩岸經濟協商得由國會直接對中談判、調查權從監察院及檢調拷貝到國會來。此外,總統而非行政院官員須到國會報告並受質詢、國會人事同意權引進聽證會及偽證罪,皆有違憲之虞。幕後中共操控、煽亂、分化、奪權的陽謀,昭然若揭。後續鬆綁反滲透法及國安五法,以至滿足中共呼籲排除人金貨技交流障礙等疑慮未除。藍白合作賣台灣、台灣國會香港化之陰霾,甚囂塵上。

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增設「藐視國會罪」,亦即「藐視藍白罪」,最快將在5月17日於院會表決,一旦成事,後果嚴重。傅崐萁聲稱要以此罪「讓民進黨找不到人當部長」,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聲稱要以此罪全面處罰「厚顏無恥的官員」。由此可見,擺明就是政爭。歐洲在台商務協會(ECCT)立即翻桌,直指此議「荒謬」。我更認為:如果法案通過,台灣大難臨頭。何出此言?

「藐視藍白罪」的提案內容是:未來行政部門官員出席國會聽證會答詢時,若有虛偽陳述、逞口舌之快、反質詢(定義極不明確),最重可判三年「有期徒刑」;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國會另得要求有關機關、法人、人民團體、個人提供資料,被要求者無故缺席、拒答或虛偽陳述,同樣定罪判刑。

換言之,一旦惡法通過,國會猶如戒嚴時代的警總:我命令你提供資料,你不要問為甚麼,總之你不提供或狡辯,就把你收監!全台灣所有個人、商號、公司、外資,辯稱自己沒有資料,或者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機密?先抓起來,無一倖免!你要解釋就跟法官講吧!台灣一夕回到戒嚴時!這種惡法,類同中國《反間諜法》的震撼力。台灣立即變成破壞法治、殘害人權的低等落後國家。習近平及賣台代理集團奸笑連連。

藍白集團聲稱自己是立委,民主當選。但國會有民意基礎,就可以橫行無忌,訂立「藐視國會罪」?我從三個層面談談這個問題。

第一是憲法規定

民主只有在憲政制度下才具有正當性,否則只不過是多數人的暴政。全盤熟讀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會議解釋,是任何稱職立委的基本功課。

具有與憲法同等效力的釋字第585號規定: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立法院不得調查;行政首長依其固有行政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行政特權決定不予公開;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得經院會(不包括委員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不包括有期徒刑或罰金),施以合理的強制手段;惟其程序、組織、範圍、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規範,不得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涉及限制人權者,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國會立法不得違反憲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這是憲政制度的基本要求。綜觀上述「藐視國會罪」提案內容,徹頭徹尾違反釋字第585號規定,讀者可以自行比對。我認識任何正常人都可以合理地得出「藐視國會罪」違憲的結論:把「行政罰鍰」升級至「有期徒刑或罰金」,構成要件不明確,程序、組織、範圍、司法救濟程序空白缺漏甚多,國會各委員會違憲擴權。藍白法盲或敵國匪類,刻意迴避這些關鍵問題,企圖私設刑堂,歹毒禍害無窮。

第二是外國立法例

藍白集團(包括黃國昌之流)聲稱他們學習美國、德國、英國、法國。但實際上他們抄的對象是香港。

黃國昌讀台大法律系,我也是,但他好像沒有好好讀書。英國和德國實行內閣制,台灣不是,亦即不奉行「國會至上」,沒有可比性。你不喜歡,可以修憲,成功之前,台灣就是不奉行「國會至上」。法國實行半總統制,美國實行總統制,同台灣比較類似。先講法國,1958年後法國國會議員的質詢權,僅有發問性質,就個別官員職掌業務詢答,質詢結束後不得成為全院討論議題,也不交付表決。在調查權方面,法國更大幅限制調查委員會的成立及年度數目。再講美國,在三權分立制度下,美國國會無質詢權,但針對特定個案有調查事實真相的權力。在調查聽證會中,作證者有緘默權、不自證己罪權利、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如有偽證罪嫌疑,由公民組成的大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這些特徵都跟目前藍白集團的提案顯著不同。

我看來看去,驚見藍白版本的「藐視國會罪」比較像「黨國全面管治權」下香港的「藐視立法會罪」和「煽動意圖罪」。香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規定了「藐視立法會罪」:任何人不服從立法會或其任何委員會要求列席或出示文件的合法命令,或拒絕接受訊問或回答問題,或在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以致會議相當可能中斷,可被監禁一年。最近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24條規定了「煽動意圖罪」:意圖引起中國人、香港人或任何在香港的人,對中國根本制度、國家機構、駐港機構、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藐視,可被監禁七年。由此可見,在「藐視」這個議題上,藍白版本與香港惡法的相似度極高。國民黨、民眾黨、特區政府、中聯辦、共產黨之間,心有靈犀,精神同構,文字相通,沆瀣一氣,炎黃渣滓,惺惺相惜。是否由同一批人起草,現未可知,值得追蹤。

藍白版本的「藐視國會罪」比較像「黨國全面管治權」下香港的「藐視立法會罪」和「煽動意圖罪」。(攝影:王侑聖)

第三是憲政民主與正當程序

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說過:「最專制的政府也能夠與某些最民主的形式結合在一起,乃至壓迫人還要擺出若無其事的可笑樣子」;「以人民主權的名義並由人民進行的革命,不可能使我們成為自由民族」。這些說話相當發人深省。從法國大革命、納粹主義、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的歷史失敗經驗當中,我們都可以看到:缺乏憲政制度秩序和文化下的「民主」,只不過是多數人的暴政,甚至可能比傳統君主制度或帝制更可怕。擁有民意授權支持的民意代表,絕對不是山大王,必須常懷謙卑,言行及提案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常識)和論理法則(邏輯)。綜上所述,不用多言,是非曲直,一目了然。國民黨甚至預告將排案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涵蓋公私部門,可回溯到2012年,極盡荒謬。

更離譜的是,藍白集團就「藐視國會罪」,不讓國會逐條討論,也不讓社會表達意見,全過程極不透明,頗有2014年強推服貿立法之架勢。「藐視國會罪」惡法一旦通過,處身台灣的所有個人和企業的投資計畫、商業機密、關鍵技術,全都可能被迫攤在藍白立委虎視眈眈的目光下。中國笑,台灣哭,歐洲撤,美國棄:這就是「藐視國會罪」一旦通過的悲慘下場,政府與民間必須盡快全力阻止。茲事體大,莫謂言之不預。

※作者為政治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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