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領助理費1473萬!雄檢偵結 林岱樺與弟弟都遭起訴
【記者凃建豐/高雄報導】高雄地檢署偵辦立委林岱樺涉嫌詐領助理案,今(23)日偵結。檢方認定林岱樺、二弟林岱融、黃麗雪、林三郎、駱和明(左2人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大弟媳王瓊翎等人均明知公費助理薪資非屬立委薪資之一部分,亦明知駱、王等2人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且未支領薪資,竟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在林擔任第7至11屆立委期間,使駱、王不實登載為公費助理,合計詐領1473萬6549元之公費助理薪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起訴書指出,林岱樺、黃麗雪及助理周忠信、林弘文、連女、陳女、黃男,明知周等5人之公費助理加班費,是由林岱樺指定實際應給予之金額,再由會計黃麗雪轉知周等5人加班費金額及入帳後繳回實際指定給予金額外之款項,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林岱樺擔任第9屆至第10屆立法委員期間,向立法院不實申報助理加班費,合計詐領22萬8090元之公費助理加班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 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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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洪正威(通法寺住持釋煌智)明知盧等人並未同意擔任林三郎基金會之董事,且未出席基金會成立會議,竟於113年3月11日盜用相關人等之印文後偽造相關之文件,向高雄市仁武區公所申請初審,嗣轉送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複審許可設立,再於113年3月29日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設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檢方指出,財團法人法第18條規定,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而依財團法人林三郎覺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3條載明,該財團法人是以弘揚阿彌陀佛淨土法門等為宗旨及推動相關業務,洪正威竟基於背信及公益侵占之犯意,以林三郎基金會之員工組成「立委林岱樺基金會團隊」,共27名助理,實際用以協助林岱樺準備高雄市長之選舉事務,合計自113年3月至114年2月支付上述員工薪資591萬 4432元,而違反該基金會之公益目的予以侵占,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及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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