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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國立大學學歷求輕判!「魟魚老師」猥褻5男童及偷拍 確定關12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1月06日03:44 • 發布於 01月06日03:36
有「魟魚老師」之稱的體操社團指導老師林觀復,涉嫌猥褻5名男童,甚至拍攝猥褻照欣賞,一、二審均重判12年,林上訴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去年12月替最高法院召開接押庭,林庭後大喊「判太重」。(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有「魟魚老師」之稱的林觀復,利用擔任新竹縣「粘巴達假日學校」營隊帶隊老師之便,在寒、暑假營隊期間,對多名未滿14歲男童強制猥褻,甚至射精,並偷拍兒童性影像;新竹地院依加重強制猥褻、製造兒童性影像等罪判處12年徒刑。檢方認判刑過輕,林男則主張國立大學畢業、犯案時僅22歲,均提起上訴但遭駁回;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從國立大學畢業的林男自2022年間起在營隊擔任帶隊老師,負責照護與夜間住宿,卻利用男童年幼懵懂及對師長的信任,多次在共宿期間,以手指戳肛門、撫摸身體、以生殖器磨蹭至射精等方式,對5名7至11歲男童強制猥褻,共計11次;另於教授體操時,撥開男童體操服,偷拍裸露臀部及肛門等性影像,並存放手機內供自己觀覽。

一審依對未滿14歲男子加重強制猥褻罪11罪、製造兒童性影像罪1罪,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檢方上訴主張,被害人年幼、人數眾多,且犯行反覆,對被害人身心傷害重大,原判刑度偏輕;林男則辯稱已坦承犯行,犯案時僅22歲,且為國立大學畢業,請求從輕量刑並適用減刑規定。

高院二審時認為,林男身為營隊老師,本應善盡照護責任,卻將兒童作為洩慾對象,犯罪性質惡劣,且偵查初期否認犯行,直到手機鑑識證據明確後才坦承,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賠償,難認有情輕法重或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不符減刑要件;原審已綜合考量犯行次數、手段、被害人年齡及被告個人情狀,量刑並未失衡。

高院因此駁回檢、辯上訴;最高法院亦認無一、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今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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