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三讀 行車吸菸、騎機車用手機罰鍰提高至1200元
立法院23日院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使用手機;汽、機車駕駛行車時手持或吸食香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罰鍰提高至新台幣1,200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4日併案審查朝野立委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並無條文保留,不須交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條文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者,處1,000元罰鍰,三讀修正後,罰鍰從1,000元提高至1,200元。
根據現行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行為者,處600元罰鍰,三讀修正後,罰鍰從600元提高至1,200元。
此外,有鑑於我國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問題日益嚴重,考量學校、醫院周遭為兒少、高齡者等交通弱勢族群高用路需求的路段,三讀條文明定,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因近年毒駕查緝需求上升,實務上出現尿液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導致警方未及於法定的2個月內舉發,進而未能吊扣駕照。因此,這次三讀修正的條文明定,駕駛人進行酒駕或毒駕之測試檢定案件如尿檢或其他檢體之檢測時,舉發期日應自測試檢定終結之日起算。
另外,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3個月不得舉發。(編輯:許嘉芫/陳士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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