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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約聘僱比照勞工基本工資每年檢討? 政院人事總處報告出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12月07日00:36 • 發布於 2023年12月07日00:36
對於公家機關的約聘僱薪資是否比照勞工基本工資每年檢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出,聘僱人員月配合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通案檢討辦理,已有制度化檢討機制;至於臨時人員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應由用人機關自行規劃評估。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對於公家機關的約聘僱薪資是否比照勞工基本工資每年檢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出,聘僱人員配合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通案檢討辦理,已有制度化檢討機制;至於臨時人員因適用勞動基準法,由各用人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自行僱用,其薪資支給及檢討調整,因涉其所簽訂勞動契約,應由用人機關自行規劃評估。

全國約有3萬名中央與地方政府等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人事總處向立法院提出「比照勞工薪資每年檢討約聘僱及約用人員薪資之制度及財政可行性」報告。人事總處指出,聘僱人員待遇支給已有明確規範及合理檢討機制。

不過,臨時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及第7點規定,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與臨時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又其薪資待遇及其他權利事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相關規定,並納入勞動契約規範。

人事總處解釋,各機關臨時人員,基於業務需要自行僱用,其薪資待遇向由各用人機關衡酌其工作屬性與繁簡難易程度,以及機關經費狀况自行規劃支給,並明定於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其薪資調整與否亦由各用人機關本於權責審酌評估後,於勞動契約中明定。

行政院為逐步解決國內低薪問題,於2019年間規劃多項提高公私部門薪資措施,於公部門推動,包括調整約僱人員僱用等級,約僱1等者全面改僱為2等:另約僱2等如符合約僱3等所需具備資格條件者,各機關得配合工作內容重新檢視及調整,將其改僱為3等。

人事總處解釋,同時由各機關就每月總薪資未達3萬元臨時人員,直接增加1100元,調整後上限以每月總薪資3萬元為限等措施。「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為2019年行政院為逐步解決國內低薪問題所提短期措施之一,但後續各機關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薪資調整仍應回歸既有檢討機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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