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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舊電鍋送拾荒嬤」清潔員涉貪遭熱議! 最高檢察署「4原則」籲酌情偵辦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9月17日14:33 • 發布於 2025年09月17日08:08 • 呂志明
最高檢察署。呂志明攝

近日,台北市北投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在資源回收勤務中,將一台外觀完整且可正常使用的大同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婦人,遭檢舉後被士林地檢署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此案引發社會廣泛討論,針對相關爭議,最高檢察署近日行文各檢察機關,提示偵辦貪瀆案件須斟酌「法、理、情」及社會相當性,並提出相關辦理原則。

最高檢察署表示,檢察官在偵辦重大刑事案件時,應秉持同理心,依據偵查所得事證審慎權衡各項利益,作出合法、公正且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為兼顧打擊貪瀆犯罪的廉能目標與個案公平正義,最高檢察署提出以下指導原則:

1、落實客觀性義務:檢察官在偵辦貪瀆案件時,必須全面蒐集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事證,以確保偵查過程公平客觀。

2、免除刑責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若涉案被告犯罪後自首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協助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免除其刑責。犯行賄罪後自首者亦同。

3、量刑考量:提起公訴時,檢察官應根據具體案情審酌被告犯罪手段、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危害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因素,並考慮自首、自白、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情節輕微及所得金額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的量刑事由。

4、緩刑建議:對於自首或自白者,以及協助查獲其他共犯者,如符合緩刑要件,檢察官可主動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最高檢察署強調,各檢察機關在辦理貪瀆案件時,應視具體案情審慎處理,若符合法律免除刑責規定者,可依相關程序為不起訴處分。已起訴者,則可於公訴蒞庭時聲請法院判決免刑或宣告緩刑,以符合法律精神及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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