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聘配偶「沒信主」的助理教授 福音神學基金會再敗
郭姓女子通過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師資培育計畫,2018年9月起擔任華神學院系統神學專任助理教授,但她新婚丈夫「沒信主」,基金會除撤她職、取消課程,還以「因個人行為與教師團溝通不良」不續聘。郭女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勝訴,基金會得還自前年8月起按月給付6萬薪資至復職。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基金會上訴。
郭姓女子表示,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2019年1月間得知她在2018年底和不是信仰基督教的丈夫結婚後,1月22日就遭撤換專任助理教授的職務,並在同年2月1日公告將她調為基督教神學與宗教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兼任期刊主編。
華神學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年6月28日以郭女「未符合全職牧會3年以上之要求」且「因個人行爲(即與非基督徒結婚)與教師團溝通不良,認知出現歧義」,決議7月底聘約期滿不再發第2年聘書,並緩聘3年。郭女申訴後,申訴評議委員會退回校教評會,校教評會於同年12月18日仍決議不予續聘。
郭女認為配偶的宗教信仰不應成為雙方不定期僱傭關係延續與否的考慮因素,主張基金會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又調職處分出於與工作内容無關的不當動機,對她勞動條件為不利變更,也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因此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調職處分無效,及依勞動契約請求基金會給付薪資。
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辯稱郭女接受獎學金、師資培育計畫,明瞭對聖經傳道者的要求包括配偶須為基督徒,因她對於信仰理念、基礎神學觀與聖經的解釋已與基金會出現極大落差,基金會已無法信賴她會忠於基金會的教學理念輔導、教授神學生,因此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規定,終止委任關係。
因台北地方法院判基金會敗訴,基金會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郭女和基金會間的勞務契約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為不定期的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
高院指出,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和「與何人結婚」的自由,這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維護,為重要的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況且,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前段也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之婚姻因素而予以差別待遇。
高院認為基金會因郭女與非基督徒結婚,就做不利她的調職處分,已侵害她受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有不當動機,且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調職處分無效。
高院也認定雙方的契約非委任契約,而是不定期的勞動契約,應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的終止事由才得終止。因雙方間契約或工作規則並無勞方的婚姻對象須為基督徒的約定,郭女與非基督徒結婚的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基金會也沒舉證她與非基督徒結婚有損教學績效、學術研究、輔導績效,高院認為沒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終止契約事由。
因基金會未依新進教師評鑑辦法的規定辦理教師評鑑,高院也認定不得以郭女未通過教師評鑑,認她有勞基法「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狀況。
依此種種,高院認為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終止郭女的勞動契約不合法,郭女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僱傭關係存在、依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薪資均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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