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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在公廁太刺激差點被發現」國一妹校門前車震、忘憂谷野戰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18年05月21日04:31 • 發布於 2018年05月21日02:58

記者陳俊宏/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13歲國一少女認識24歲蔡姓男子,13天內分別在宮廟公廁、車上等處發生11次關係,野戰地點包括忘憂谷和獅球嶺砲台,有一次在公廁嘿咻時差點被發現,她事後在臉書說,「上次在公廁太刺激了」。蔡男辯稱,以為對方已經18、19歲,但仍被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猥褻判蔡男2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2016年7月經國一友人介紹,認識友人的同班同學小花(化名),兩人透過臉書互相視訊聊天後,相約見面,他並贈送項鍊、手環給她當定情物,而成為男女朋友。

同年8月的13天內,蔡男分別對小花猥褻或性交11次,其中兩次在宮廟公廁野戰,另8次在車上車震,地點遍布外木山、某國中校門口前、某國小前、忘憂谷和獅球嶺砲台,也有一次是在蔡的住處;11次中有3次嘗試「進入」,但都失敗。

少女母親看到女兒手機和蔡男的對話,兩人聊到多次性行為經過,女兒還說「上次在公廁太刺激了,差點被人發現」,因此提告。蔡男辯稱,不知小花的年紀,以為她已經18、19歲,至少年滿16歲。

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明知被害人僅為國中就讀學生,並可預見她未滿14歲,思慮未臻成熟,且正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中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狀態。

法官表示,被告竟未勸導小花以學業為重,並為滿足一己性慾,與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臻成熟的她性交或猥褻,危害其身心健全發展,影響將來人格形成。

法官說,考量被告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也分文未賠償被害人,且於本院審理期間,或於調解期日無故不到或一再藉故拖延,因此判刑2年。

【兩人部分對話節錄】

小花:明天要約嗎?

被告:為什麼?

小花:我們放學約廟?

被告:我想睡覺。

小花:跟上次一樣。

被告;妳幾點要回家、明天。

小花:看幾點放學。

被告:10點呢。

小花:我們先在廟。

被告:做什麼、在家、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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