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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國道車流被罰3千!「沒安全車距」他怒提告 法官2點罕判撤銷罰單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19年04月16日08:56 • 發布於 2019年04月15日16:18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呂姓男子2018年5月開車上國道3號,因為路況問題與前車相距不到20公尺,結果被國道警方依未保持安全車距開罰,氣得他不服提告行政訴訟。高雄地院審理案情認為,當時呂男前、後及右側都有車,根本無法拉開安全距離,除非他停車或「倒車」才有可能,因此不能歸責於他,判處他勝訴撤銷罰單。

根據判決書顯示,呂姓2018年5月30日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上15.9公里處時,因為路況問題行駛在內側車道、距離前車不到20公尺的距離,結果他就被國道警方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舉發,開處3千元罰且違規記點1次,他不服提告行政訴訟。

呂男主張說,儘管車速可以由他控制,但距離是二點之間,並非他可單獨控制,如前車只要稍一減速,後車必然跟上,距離自然縮小,而且依我國一般駕駛人習慣,無論他保持多長的安全距離,其他車輛也會變換車道插入,此時如要再保持安全距離,勢必要即刻減速,反而增添行車風險。

他表示,此種不確定的行車插隊行為,本就不是他可以掌握的,就算他減速保持安全車距,車速就必然低於90公里,屆時一樣觸犯道安條例33條第1 項「行駛國道未依車速行駛」之規定,既要求車速保持90公里以上,又要求須維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顯屬兩難之不合理處罰,請求原處分撤銷。

高雄區監理所則反駁說,根據違規的照片來看,呂男與前車相距不到20公尺,儘管他依前車行駛速度為由抗辯,但他仍有注意前車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之義務,加上當時根本沒有其他車輛變換車道插入、前車也沒有減速情況,呂男請求撤銷處分顯不合理。

對此,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呂男以時速92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儘管「未能保持46公尺安全車離」確有過失,但首先當時他的前、後及右側都有車輛,並不是可以拉開距離的車流情況,再者若要保持安全距離,他大概只能停在原地,甚至要不斷後退,實已無法期待他遵守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

綜合上述原因,高雄地院法官表示,儘管呂男有過失違規的行為,但在未保持安全車距的責任層次上,因無法期待原告遵守安全距離,應予阻卻責任,不能歸責於原告,因此判處罰單處份撤銷,全案仍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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