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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遇到恐怖伴侶想申請保護令?那就必須知道這4件事

Knowing

發布於 2018年05月29日08:40 • 余宗翰

(圖片取自pixabay)

近日情殺案頻傳,社會開始重視類似的暴力問題。大家都知道,面對伴侶之間的暴力,法律上可以尋求保護令以自衛,但要如何申請呢?

蒐證最重要

很多人因為對情人仍留有情份而不忍心留下傷害紀錄,不做申請驗傷單等必要動作,但這樣不利於向法院請保護令。除了去醫院驗傷,其他的蒐證方式有錄音、錄影、求取證人證明等等。

聲請方式需填妥書面聲請狀,而受理法院為被害人住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若所在地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其配置的社工也可協助聲請保護令。被家暴後,有6個月的告訴期。

可延長保護令

法院受理聲請狀後通常會立刻進行審理程序,若審理後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以公權力保護受害者,即會依循《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保護令的內容有很多種,比如禁止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做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侵害,或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做出騷擾、跟蹤、通訊等行為)、遷出令(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所)、遠離令(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的特定工作場所)。

 

保護令通常一次期限為一年,一年過後若受害人認為有必要延長保護,可再聲請延長。

上述為「通常保護令」,還有「暫時保護令」

審理保護令聲請狀需要時間,在這段時間內,若被害人認為有立即的危檢,可聲請「暫時保護令」,直到上述的「通常保護令」核發下來為止。暫時保護令可以不經由審理程序。

除了通常保護與暫時保護令,還有緊急保護令,用意與暫時保護令一樣,在法院審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保護;但不由受害者聲請,而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單位。

非「家庭」暴力也可申請

過往法院只處理婚姻兩造的暴力問題,但有「恐怖情人條款」之稱的《家庭暴力防治法》63條之1於2016年施行後,一般情侶也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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