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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購毒遭判為販毒 監察院促提非常上訴後獲改判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3月31日04:28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1日電)監察院今天說,有民眾在民國99年間購入海洛因欲自用,半小時內就遭調查局人員逮捕,卻被法院認定是購入後供販賣之用;經監察院調查、並促提起非常上訴後,成功獲得改判,保障司法人權。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吳姓民眾在民國108年間陳情指出,在99年4月間以新台幣12萬元,向綽號「姊仔」的女子約定購買1兩海洛因毒品,並取得毛重49.6公克(淨重37.46公克)海洛因1包,經調查局人員尾隨跟監,當晚就遭查獲。

監察院表示,吳姓民眾雖主張這些海洛因是供自己施用,但歷經各級法院審理,最終仍認定遭查獲的海洛因是供「販賣」之用,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定讞。吳姓民眾透過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調查發現,吳姓民眾在取得該海洛因毒品半小時內就遭逮捕,監聽多日的調查站人員也在另案證述,吳姓民眾並沒有聯繫他人、販賣毒品的可疑通聯。

監察院說,考量持有毒品的原因,可能是基於販賣營利目的販入毒品而持有、或基於非營利目的而取得毒品並持有,例如供自行施用而購入等,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不得只憑持有毒品的數量多寡,及毒品包裝方式等就推定行為人是基於營利目的而「販入」毒品。

監察院說,在調查報告中,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江惠民審酌後,在109年7月1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監察院說,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更審判決結果出爐,吳姓民眾原經法院判決「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獲改判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年10月。」再送最高法院審理後,全案已判決定讞。

監察院指出,負責調查這起冤案的監委蔡崇義得知改判結果後表示,這件毒品案經非常上訴發回更審後的判決結果罪刑相當,有效發揮非常救濟程序的糾錯機能,在外界對「非常上訴程序開啟不易」多有批評的情況下,確屬難能可貴,讓台灣的司法人權保障,又邁進新的一步。(編輯:蘇志宗)1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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