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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緝拒檢女騎害重傷 桃園八德分局要國賠744萬元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天前
桃園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員追緝車輛闖紅燈撞上女騎士,高院更一審判八德分局要國賠女騎士及家人等共744萬餘元。示意圖。翻攝Pexels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姜姓警員2018年追緝拒檢車輛時,不慎撞傷楊姓女騎士,造成楊女智力衰退、生活無法自理,姜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判八德分局須賠償楊女一家三口555萬餘元,二審判賠781萬餘元,判決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八德分局應賠償744萬餘元,可上訴。

桃園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員於2018年3月31日上午9時許巡邏時發現可疑黑色轎車,他鳴笛闖紅燈追緝時,在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撞上通過綠燈直行的楊姓女騎士,楊女遭撞擊受到重傷,雖治癒但智力退化。

新北地院一審認定,姜員雖執行追緝現行犯任務緊急且鳴笛示警,但當時的路段人潮眾多又是要道的路口,仍應注意車前狀況、姜員坦承當時沒有減速確有過失,因此刑事部分依過失傷害罪判姜員刑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上訴後遭高院駁回定讞。

至於民事部分,楊女的父母提告向八德分局求償醫護費及一家人的精神撫慰金共2627萬元,八德分局則任為,楊女沒注意當時有鳴笛,也有過失。新北地院認為,警方須為事故負4成責任,判賠555萬8818元,八德分局當時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但全力支持員警依法查緝,並對國賠案提上訴。

高院二審民事庭則認為,姜員欲攔查違停轎車連闖2紅燈,到路口前號誌燈已變紅燈,卻未以任何防範措施就通過路口而肇事,要負過失責任,八德分局應國賠償,法官審酌楊女未注意警備車已鳴笛、打閃光燈,仍貿然穿越路口,應負6成過失責任,再扣除楊女已領取的220萬元強制保險金後,判八德分局要再給付楊女225萬9884元,共781萬8702元,但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姜員追緝可疑車輛,雖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依法有交通優先權,並不受號誌指示限制,但因駕駛方式危險,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尤其在交岔路口,更要注意,法官依卷證資料顯示,姜員駕車到路口時未煞車減速有過失,楊女聽聞警鳴器聲響,未注意警備車位置及行車動線也有過失,姜的過失比例為40%、楊女則為60%,又依醫院鑑定報告,楊女喪失勞動能力比例84%,不能以楊女恐無法從事一般型態工作就認她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計算後,判八德分局應賠償744萬2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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