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運動交流規範修正 運動部新增「不得代表中國隊出賽」
運動部今天(14日)修正發布「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其中主要修正第7點條文,明確規範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運動部表示,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涉及國家認同,已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及相關禁止任職規範,因此此次將相關法規意旨納入規範,明確宣示兩岸運動交流的政策底線。
「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自民國87年(1998年)由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以來,作為我國進行兩岸運動交流的重要原則,過去已歷經4次修正,此次為第5次修正。除配合機關組改及相關法規引用調整外,此次修正重點就是增修第7點條文。
運動部指出,為防範類似情事發生,這次特別將相關法規意旨納入規範第7點,明定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
運動部也重申,各公私立單位及個人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時,應落實「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在運動專業範疇內進行平等互利的良性互動。
針對陸方近年積極邀請我方學校與團體赴陸,或提供「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優惠,運動部提醒受邀單位應提高風險意識,審慎檢視主辦單位背景、行程安排及文宣資料,切勿參與具統戰意圖或陸方主辦的全國性活動,更不得加入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擔任選手。
運動部表示,未來將持續與陸委會合作,在協助我國運動發展與維護國家主權的前提下,推動安全、對等且規範明確的兩岸運動交流。(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