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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去澳洲9年不回來 會聯絡僅是要錢!老夫妻死心斷親情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5年08月20日23:40 • 尹維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在1992年收養阿華(均化名)為養子,但是阿華自2016年5月出境到澳洲後就拒不回國,期間阿華曾經因為缺錢,曾向養父母有借過錢一次,之後就再也沒有聯絡,並對養父母不聞不問。阿國與小萱認為已無繼續維持收養關係之必要,因此依法聲請宣告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華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主張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阿國與小萱所生的女兒證稱,阿華與養父母的關係不好,自國中開始對養父不是很尊敬,阿華2016年去澳洲後,一開始有跟養母聯絡,只知道他去澳洲,但不知道在哪裡。直到後來阿華有借款需求,跟養母聯繫後當時有匯錢,但阿華拿到錢就斷絕聯繫,之後阿華又跟養父母借錢,從此就完全斷絕聯繫。

法官考量,阿國與小萱現在分別已滿70歲、71歲,但阿華2016出境後,僅於需向養父母借錢時,才會主動傳送訊息,對養父母的生活不加聞問,棄養父母於不顧,未對養父母為必要之扶助保養,徒有收養形式,卻未為聯絡,無實質親情之維繫。

法官審酌,阿華所為與收養是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堪認阿華不僅有遺棄養父母之客觀事實,也有遺棄的主觀故意。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與小萱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終止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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