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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車主連坐扣牌 交通部擬修法明確化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8月06日04:35
駕駛人酒駕無論是否為車主,皆吊扣車牌2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酒駕駕駛與車主為同一人」才適用。公路局長林福山(圖)6日出席道安記者會時表示,將修法讓條文更明確,無論是否同一人,都要扣牌。中央社記者黃巧雯攝 114年8月6日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6日電)駕駛人酒駕無論是否為車主,皆吊扣車牌2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酒駕駕駛與車主為同一人」才適用。交通部將修法讓條文更明確,無論駕駛、車主是否同一人,都要扣牌。

酒駕修法加重處罰規定在民國111年3月底施行,修法後,除加重酒駕累犯者處罰外,對於車主也新增連坐罰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只要駕駛人有酒駕或酒駕拒測者,此車輛車牌一律吊扣2年。

先前有民眾名下小客車被兒子開出門,卻酒駕遭警方攔查,並吊扣車牌,車主提起行政訴訟,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判決車主勝訴。

依據道交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罰鍰處罰,並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

不過,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並未如第7項明確表示將「汽機車所有人」列為處罰對象,因此主管機關依上述規定,對汽機車所有人吊扣其車輛牌照時,自當以車主與駕駛人為同一人時才能適用,以符合處罰法定原則。

交通部公路局長林福山今天出席道安記者會時表示,當初修法時,立委認為要加重酒駕處罰,因此增訂第9項,可能沒考慮到與第7項有連帶關係。他說,與法務部、內政部、六都裁罰機關討論後,尊重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但若有車主明知駕駛人酒駕情況,仍可依第35條第7項處罰。

林福山透露,將修正道交條例第35條,把第7、9項合併,朝向無論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是否為同一人,只要駕駛有酒駕行為,車輛都要吊扣車牌;希望未來行政部門執法、司法機關訴訟救濟,對法令明文規定有一致認知。

林福山指出,由於先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處理道交條例修正案,其中還涉及第35條修正,未來在審查過程中將提出修正動議。

交通部表示,待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後,後續還要修正裁罰基準表,約需3至6個月作業時間。(編輯:吳素柔)1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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