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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低價賣股權 當心視同贈與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31日01:10 • 發布於 2025年12月30日18:25
經濟日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未上市櫃公司股權移轉時,若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的價格出售,且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售價的客觀因素證明,差價部分將視為贈與,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納稅人陳先生(化名)今年2月11日以每股10元,出售未上市櫃甲公司股權10萬股,但依甲公司出售時的資產負債表計算,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為250元,也就是陳先生實際股權價值為2,500萬元,與出售價格價差高達2,400萬元。

國稅局認定,這就是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視同贈與,因此通知陳先生在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提出非屬贈與相關證明,但陳先生無法提出資料,因此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並繳納贈與稅215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應留意交易價格是否低於資產淨值,避免被認定為贈與。

實務上,常被認定為「視同贈與」的行為,像是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即便沒有金錢往來,也視同無償轉讓保單價值,依法屬於贈與行為;或是父母無償幫子女償還債務,包括學貸、車貸、信用卡費或其他個人負債,都屬於「無償承擔債務」,依法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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