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今審理 前董事:開會當天才知籌設台綠提案
台鹽綠能弊案今下午審理,傳喚台鹽鄭姓前董事到庭詰問,他表示,2016年11月間董事會當天才知道籌設台鹽綠能公司提案,2名獨立董事意見保留,仍尊重董事長陳啓昱職責,未經表決照案通過。他認為,台綠資金及規格不充足,技術及人力缺乏,不足承擔EPC(工程總承包)這麼大的工程。
被告鴻暉公司負責人蘇俊仁、台綠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晁暘公司負責人戴妤倩到場,陳啓昱等人則委由律師也到庭詰問。
鄭男曾任台鹽第9任董事會監察人、第10、11任董事,並於2019年6、7月離職。他認為,台綠技術及人才不充足,若要利用台鹽土地活化利用,在技術與能力仍充足一點,他對其人才上有所質疑。
他表示,2016年11月間董事會當天才知道籌設台鹽綠能公司提案,2名獨立董事意見保留,仍尊重董事長陳啓昱職責,未經表決通過此案。台綠想發展太陽能光電,董事會認台綠不足以承擔EPC(編按:設計、採購、施工的縮寫,俗稱工程總承包)這麼大的工程,有深入討論的必要,認為管理上跑行政流程。
然而,他於偵訊及調查時質疑,依台鹽名義收地,依照一般商業常規,台鹽是應該收取一定報酬,或在沒有人才情況下都將工程轉包出去,或依調查官所示收取每千瓦收取5元,扣除行政成本等費用,可能虧本的說法,也引發各律師爭相詰問。
他強調,當時董事會不知道有鴻暉或晁暘,他也不清楚這些公司與台綠關係或其成本換算,當時他是泛指若一間公司本身沒有專業人才或技術,什麼事都轉包出去,不符一般商業常規。至於利潤或成本,他並不清楚實際狀況,當時只是順著檢察官或調查官問話,表達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