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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瞬間抽椅害女童摔傷 兒闖禍父竟甩鍋:小孩力氣沒那麼大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5年12月01日01:28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1日01:13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某幼兒園,1名女童在教室準備上課時,椅子突被同班的男童從後方猛力拉開,導致她整個人往後跌坐在地,背部、手臂多處瘀青紅腫,家長事後提告。士林法院據監視器畫面、傷勢照等,認定女童傷勢與拉椅子事件具有因果關係,而男童父親身為法定代理人未能盡監督義務,須依民法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3萬元。

女童家長主張,女童當時已在座位上坐定,男童卻突然從後方徒手猛拉椅背,使椅子整個被拉離原位,女童瞬間往後跌坐在地板,事後身上出現明顯紅腫瘀青。事後帶去新光醫院急診,取得外科診斷證明書,並將傷勢照及教室監視器擷圖一併提交法庭,請求男童家長應給付10萬元慰撫金與法定利息。

男童父親在法庭上並未否認事件發生,也承認兒子確實拉開椅子導致女童跌倒,但辯稱「診斷證明書的傷勢未必是這次跌倒造成」。他強調幼兒園椅子高度僅25公分,「兒童的力氣不太可能一下就把椅子整個拉倒」,甚至主張女童可能已察覺椅子被拉,在已有防備的情況下跌坐,傷勢不致如此明顯,請求駁回求償。

然而,法官當場勘驗教室監視器影像後,認為畫面十分清楚:女童確實已坐穩,男童突如其來從椅背向後猛拉,使椅子瞬間滑離,女童完全無法反應,整個人直接以坐姿跌落地面。

法官指出,從影像觀察「重心瞬間改變,下墜力道並非微弱」,且診斷證明書在事發當日即開立,傷勢部位與照片一致,與事故過程相符。法院認定,男童父親所稱「椅子太矮、力氣不足以造成傷害」等抗辯均與事證不符,不予採信。

法官認,男童事發時雖未滿7歲,但已在幼兒園就讀相當時日,足以理解「拉開他人座椅可能導致對方受傷」的後果,因此屬具有識別能力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人若具有識別能力,其侵權行為須由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若父母主張免責,須證明已盡相當監督義務,但男童父親未提出任何證據,依法不得免責。

法院綜合考量雙方身份地位、男童行為造成的痛苦程度、傷勢影響及被告名下有不動產、車輛、投資所得等財務狀況後,認為原告可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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