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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光電修法03》修法後仍須補洞,民團倡議,室內漁電、海岸潮間帶應納管,防堵分割規避

上下游新聞市集

更新於 2025年11月22日12:02 • 發布於 2025年11月20日16:21 • 上下游新聞

立法院日前修正「光電三法」,加嚴光電環評範圍、劃設部分禁限區域,多個倡議修法加嚴限制光電開發的團體今(20)召開記者會表示,肯定本次修法進步,但包括海岸線潮間帶尚未獲充分保護,室內漁電成免環評漏洞,部分業者以分割地號、設立人頭公司規避管控需要封堵,民團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持續修法,讓光電開發更有品質、有續發展。

倡議光電環評加嚴修法的環團聯盟,再次呼籲修法仍有未盡,應盡速補破網。(照片提供/施政監督聯盟)

馬頭山協會、施政監督聯盟:1114修法,為光電開發轉捩點

發起修法倡議的團體之一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會長黃惠敏表示,1114 修法對於長期毀山滅林的光電發展方式是一個重要轉折點,對在地居民而言是遲來的正義,新法上路後,光電案場選址會更加嚴格,例如山崩地滑的地質敏感區,斷層帶地質敏感區等高風險地區就不得開發。

以馬頭山泥岩地形為例,馬頭山有一個55 公頃山坡地開發,位於斷層帶及山崩地滑敏感區問題,因為本次修法,敏感區位可以受到合理合法保障。但黃惠敏強調,業者仍未放棄馬頭山開發光電,目前仍持續遊說闖關,她盼望本次修法可以讓在地居民可以安穩生活。

施政監督聯盟執行長許心欣指出,過往民間團體曾提出,國有或公股事業土地的獎勵造林地應納入環評,且應刪除「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即免予環評的條款,但遺憾環境部並未採納。這次修法是令人振奮的進步,但仍有許多地方需要加嚴管制,希望光電發展的道路上,能夠別再隨意毀棄對環境、固碳效益具有貢獻的森林。

屏鵝公路130公頃山坡地光電案無須環評,第一期52公頃已完工,卻因背信舞弊導致開發商遭收押。(攝影/林吉洋)

彰化環盟:室內漁電共生仍是漏網之魚、彰化海岸及潮間帶仍未保護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雖然修法已大幅進步,但「室內型漁電共生」仍存在重大漏洞,缺乏公民參與及監督機制,沒有環評、也不用環社檢核。他舉例,目前彰化漢寶就有光裕公司開發40公頃室內型漁電共生,示範場還回填大量營建廢棄物,期待立法院持續修法,彌補這個缺口。

他也表示,漢寶是具有生態棲地功能的海岸,這些室內養殖場完全無法單靠室內養蝦營利,幾乎都靠光電補貼賺錢,而且在露天環境文蛤養殖專區興建室內養蝦廠,形成嚴重干擾,他批評這是一種「假養殖、真種電、真回填」操作手法。

林政翰也呼籲,目前修法仍未將潮間帶列為禁建區,潮間帶海岸具有重要生物多樣性即防災防洪功能,設置光電將壓迫底棲生物,遮蔽日照減少光合作用,造成海岸生態食物鏈的斷鏈危機。

漢寶屬於環境敏感區,為每年候鳥過境的重要棲息地,但光電業者計畫開發40座室內漁電,將導致棲地破碎化。(上下游資料照)

一般農地40公頃才需環評,對農地威脅仍過大

林政翰指出,本次修法後,一般農地仍維持「40公頃以上開發」才需要環評,還允許20公尺分割迴避,這樣農地面對威脅仍然很大。

林政翰指出,過去劃分一般農與特農是基於水稻生產量為標準,例如彰化大城鄉土質屬砂土保水應差,被歸類一般農業區,卻十分適合甘藷、花生等雜糧,絕不該被污名化為低地力綠能開發區。

護樹團體:修法失誤反倒形成缺口,國家公園未納入保護

台灣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表示,本次修法過程,意外產生一大缺口:國家公園保護失效。

莊傑任說明,原本依照「環評認定標準」年初修法規範,國家公園內興建光電案場應實施環評,但是在母法修法後,因國家公園署誤導資訊,讓立委誤以為國家公園已有法令禁止設置光電,因而在母法未明定國家公園為須環評範圍,如果廠商有提異議,原本子法要求國家公園需環評的規定也可能失效。

他強調,即便11月修法時,國家公園署官員出席承諾「不會開放」國家公園設置光電案廠,但這一份立院「附帶決議」只是承諾,卻無法律效力。他也舉例,目前國家公園範圍內在玉山、東沙及太魯閣都有設置地面型光電紀錄,可見官員解釋有誤,要求立法院進入修補這個缺口,將光電三法修正,再修訂國家公園法,列為光電開發禁建區。

農地及水面型設置大型地面光電仍可透過分割,規避環評

莊傑任表示,本次修法雖納入水面型光電「5 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但若相隔地號只要「間距20公尺以上」就可不納入合併計算,這表示只要善用「地號分割」,大面積依然可免除環評形成漏洞。

他表示,爭議最大的水面型及潮間帶光電,仍應禁建或限制不得分割計算,甚至強制環評,否則難以規範業者仍循途徑規避審查。

利用設立人頭公司分割申請,規避審查,業界行之有年

苗栗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陳祺忠表示,利用用20公尺間隔免除累計方式,在業界常見於用來規避行政審查規範,早期農地光電660就是利用分割地號,去規避限制,造成大量農地破碎化。

以大樹和山里光電案來說,只要把不想開發的地方剃除作為間隔區域,還是可以開發到30-40公頃。水庫光電只要間隔20公尺,也可以開發大型水域面積。

陳祺忠表示,過去實務上有許多業者利用分割公司,分開申請開發來規避審查,應該制定細節防止舞弊。他表示內政部及經濟部應該在前端非都土地開發審查或電業審查階段,就應該提前進行揭露納管。

他也表示,目前修法雖看似進步,但實際上許多具高度環境爭議的大型案廠已經開發完畢,現在才來加嚴修法已屬稍晚。他也認為這次修改環評母法引起許多批評,甚至也確實存在政黨角力,但是他認為不論環境團體或立院各黨團,都有責任把光電開發的缺口補齊。

大樹和山光電案削山種電,坡度超過 30% 的比例超過 5 成,仍無須環評,引發輿論譁然。(攝影/林吉洋)

民團意見分立?施月英:綠能壓迫有南北差距,都會區難以同理

針對本次修法,有其他環保團體表示無法認同,認為修法粗糙草率,可能影響小型友善社區環境的綠能發展機會。

對此彰化環保聯盟總幹事施月英在稍早受訪表示,環保團體就應該以保護環境為優先,綠能可鼓勵在屋頂上及小型自發自用,建立民間的典範。她批評道,目前光電開發幾乎全以逐利為導向,在政策制度偏袒於財團,小農跟小型資本根本難以立足。

她認為綠能開發的壓迫感,實際上有南北差距,許多反對現今修法的團體,立足在北部都會地區,難以同理中南部農漁村感受。

施月英認為太陽能應該先從屋頂開始,認為目前屋頂覆蓋光電比例過低,而非劫掠國土。她也反問,如產業要求大量、快速發展綠能供應,若此產業結構已超過環境負荷,為此產業結構去犧牲環境、換取綠能,她認為並不值得。

她也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COP)決議應優先保護熱帶雨林為例,認為台灣的潮間帶、農地都是碳匯資產應優先保護,而彰濱海岸一萬多公頃濕地更是台灣的熱帶雨林,對海洋生態資源有巨大貢獻,不該以破壞環境換取綠能。

施月英說彰化海岸就是台灣西海岸的亞馬遜森林,對海洋生態有重大貢獻,應珍惜保護。(照片提供簡毓群導演)

延伸閱讀:

光電修法02》環評加嚴,是綠能遲來正義,或矯枉過正?正反意見解析

光電修法01》光電免環評時代終結,地質敏感區、國家級風景區禁建光電

綠能風電光電進入農漁村系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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