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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海軍士官長帶隊翹班餐敘...僅1人留守艦艇「放空城」被抓包 慘丟飯碗遭判刑

CTWANT

更新於 05月26日22:17 • 發布於 05月26日22:12 • 中國時報許逸民
海軍一名前梁姓士官長2023年某日擔任「合茂艇」駐艇官時,卻擅離職守,還帶隊餐敘被查獲,慘丟飯碗外,近日還被判刑。圖為同型登陸艇模型。(圖/中國時報許逸民攝)

海軍一名前梁姓士官長,前年擔任駐艇官時卻擅離職守,還帶隊餐敘,案件曝光後,澎湖地方法院認為梁男無視部隊紀律,有虧職守,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審結,但考量他認罪、坦承犯行,也因案退伍,僅處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梁男為海軍一五一艦隊登陸艇大隊運輸二中隊士官長,2023年5月11日晚間6時擔任在澎湖縣馬公市整訓的「合茂艇」駐艇官時,理應留守船上處理事務,隨時掌握營區動態、管制人員在艇狀況、應付突發狀況,卻未請假或辦職務代理交接手續,就擅自率領艦艇部隊同袍離開艦艇外出餐敘,獨留一名吳姓上兵留守,直到當晚8時許才返回,被夜間督導長官發現,此案曝光。

海軍事後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移送澎湖地檢署偵辦,偵查期間,梁男坦承犯行,也因案於2024年7月4日前退伍,全案偵結後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同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起訴。

澎湖地院則在近日審結,法官認為梁男以單一擅離艦艇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長官擅離部屬罪處斷。法官指出,以梁男國中畢業後就讀軍校的教育程度,事發時是艦艇駐艇官,應在艦艇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竟無視部隊紀律,有虧職守,實屬不該。

但審酌梁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目前在民間造船廠工作,每月收入約4萬元,需要撫養父母及2名未成年子女。因此判處1年2月徒刑,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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