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人妻婚外情猛男 法院見傳鹹濕訊息判賠15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一名人妻婚後與他人發展親密關係,兩人不僅以「老婆」、「寶貝」互稱,還曾拍攝臉貼臉的照片,甚至在發生性行為後,傳送多則露骨對話訊息,法官審酌後也對此案做出判決。
人妻婚後出軌另一名男子,經常單獨出遊、拍攝親密照片。(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台中一名男子主張其妻自2023年5月起,與另一名男子發展不正當關係,兩人不僅經常單獨出遊、拍攝親密照片,且在通訊軟體中以「老婆」、「寶貝」等稱謂互相稱呼,關係密切。原告更在妻子手機中發現兩人多段露骨對話,內容詳述性行為過程,妻子更在訊息中誇讚對方「很猛」、「被你X翻」,讓原告震驚又憤怒,認為此舉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於是對男子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70萬元。
被告男子出庭時否認與原告妻子發生性關係,僅承認彼此間有曖昧互動與拍照行為,但聲稱照片並不具「親密性」,且雙方關係未達性行為程度。他主張,原告無法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訴訟。他也質疑「配偶權」是否構成具體可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權利,認為現代社會應重視性自主與隱私權。
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告所提供的通訊紀錄證據明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告所提供的通訊紀錄證據明確,對話內容中曾出現「妳叫的時候高潮嗎」、「太浪了,難怪不能在你家」、「你很猛,一直X,被你X翻」等語,顯示兩人確實曾有逾越一般男女朋友界線的性行為。此外,法院也認定,兩人以「老婆」、「寶貝」互稱,並拍攝臉貼臉的照片,已遠非一般友人關係所為,足以認定被告有侵害配偶權事實。
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綜合雙方社會地位、經濟能力與侵權行為嚴重程度後,認定原告精神受創程度顯著,判決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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