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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2人合租一屋可否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國稅局這樣說明

太報

更新於 05月22日10:02 • 發布於 05月22日10:01 • 吳馥馨
新北市板橋地區房屋。廖瑞祥攝

房屋租金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於今年報稅上路,即使選用標準扣除額也可以適用。但若是2人合租一屋,是否2名租客都能同時適用申報呢?台北國稅局表示,承租人可以提供租約及房租轉帳等證明文件,舉證後可按實際支付情況申報適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族之經濟負擔,自202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租屋補貼金額,得以在新台幣18萬元以內,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為落實照顧租屋族的政策,《所得稅法》修正相關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讓納稅義務人即便選擇標準扣除額,也可以列報;而且扣除額度上限從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

不過,有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所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

台北國稅局也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去年底也發布解釋令,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仍可視為非持有自住房屋,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持有位在台北市的房屋,其子女乙、丙2人在2024年分別就讀新竹、台中大學,在校附近租屋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別為12萬元及9.6萬元,合計21.6萬元,若甲君、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持有1屋,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以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二擇一)等資料。

若符合財政部核釋5種視同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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