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男街頭裸奔曬月亮 男伴拿手機幫拍…下場GG了
南投一名全姓男子去年心血來潮,入夜後竟在路旁裸奔,其同性伴侶則在旁持手機拍攝,附近民眾意外目擊,傻眼拍下並報警,警方到場時,全男雖已穿上內褲,但民眾舉證,且周邊監視器也拍下他全裸過程,被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50日。
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22日晚上10時許,全男疑心血來潮,直接在竹山鎮某道路旁大秀身材裸奔,其同性伴侶則持手機在旁拍攝,兩人笑鬧聲吸引附近民眾注意,意外目擊全男赤身裸體大秀生殖器,傻眼拍照存證,並通報警方到場處理。
當地警方獲報到場時,全男雖然已經穿上內褲,但經民眾提供照片舉證,警方也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確認他有全裸事實,他對其行為也坦承不諱;由於,涉及妨害風化,警方將全男函送南投地檢署偵辦。
檢方後續查出,全男前年才因公共危險罪遭判刑3月,此次雖為公然猥褻罪,非屬相同類型犯罪,但同屬故意犯意,顯見全男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因此建請法官以5年內累犯加重其刑。
不過,南投地院法官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所犯兩案罪名不同,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也有別,不能僅以此認定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不予加重其刑;以公然猥褻罪名判處拘役50日,若易科罰金折合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