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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師交往國中女竟帶到摩鐵 瞎哄「不是玩玩」侵犯9次遭重判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補習班男老師明知女學生當時還未滿16歲,竟在交往期間9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高雄地院審理後,依9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各判1年2月,合併應執行4年6月。

判決指出,這名李姓男子在2016年至2018年間任職屏東一間補習班,因而認識當時仍是國中生的女學生。法院認定,兩人自2017年1月開始交往後,李男明知女同學未滿16歲,仍從2017年6月到2018年6月間,先後9次與她發生性行為,地點包括自己高雄住處及汽車旅館。

李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兩人只是單純師生關係,沒有交往,也沒有發生性行為,還扯可能是補習班招生或經營糾紛,有人藉機抹黑。不過法院沒有採信,認為女學生對兩人交往時間、發生性行為的時間點與地點,都能清楚交代,連李男住處格局及身體特徵都說得出來,和卷內資料及診所病歷內容相符。

法院也指出,卷內另有兩人親密照片,以及雙方後續對話錄音可作為佐證。法官認為,從錄音內容來看,李男曾多次向女同學提到「對妳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對妳造成創傷」等語,還強調自己不是玩玩、不是欺騙感情,這些說法已足以反映兩人之間不只是一般師生互動。

判決還提到,女同學從高中時期開始,就因這段關係承受很大壓力,出現失眠、哭泣、自傷、讀書分心等狀況,後來更演變成重度憂鬱。出庭的心理師也認為,女同學有延遲性創傷反應,和少女時期與老師發生性關係的經歷有高度關聯。法院據此認定,這段關係已對女同學身心造成長期傷害。

不過法院也認為,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每一次都是違反意願,因此沒有認定強制性交,而是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論處。法官痛批,李男身為補習班老師,本應為人師表,卻對未滿16歲女學生下手,還在交往期間多次發生性行為,完全不顧對方身心尚未成熟。更重的是,李男犯後一路否認,還把女同學形塑成誣告者,讓她反覆面對這段過往,形同二度傷害,犯後態度相當惡劣。高雄地院最後依9罪各判1年2月,合併執行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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