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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工程師尾牙抽中百萬 MODEL B 領獎前竟遭裁員!法院「關鍵理由」判她痛失豪車

鏡報

更新於 05月14日06:39 • 發布於 05月14日04:57 • 鏡報 呂健豪
鴻海工程師尾牙抽中MODEL B 電動車,卻因遭資遣領不到大獎。資料照片/董孟航攝

鴻海精密工業一名林姓女工程師2023年參加公司「線上嘉年華」尾牙活動,幸運抽中一輛價值約100萬元、當時尚未上市的 MODEL B 型號電動車。原以為抽中大獎是職涯巔峰,不料林女在電動車正式上市領取前,於2025年初因公司組織改組遭到資遣,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當林女欲領取獎項時,遭鴻海以「發放時須在職」為由拒絕給付,林女憤而告上法院要求給車或賠償百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林女敗訴。

林女主張,她自2014年起在鴻海任職,抽中電動車後因車輛尚未上市,雙方約定上市後發放,這屬於她勞務對價的一部分。她認為公司在她領獎前將其資遣,是故意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領獎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且「領獎時須在職」的規定對勞工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鴻海則辯稱,摸彩活動公告已明確載明「獎項發放時須在職」才具領獎資格。且系爭摸彩活動只要年資滿1年、完成線上報到的員工皆可參加,中獎純屬隨機,與工作表現無關,本質上屬於《民法》上的「無償贈與」而非工資。由於電動車至今尚未上市,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公司依法有權在交付前撤銷贈與。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該摸彩活動不具勞務對價性,且不論績效、年資(滿1年即可)均有中獎機會,判定該契約為「附條件之贈與契約」,而非工資。

法官認為,《民法》規定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因該車款尚未上市,停止條件尚未成就,贈與契約尚未生效,鴻海撤銷贈與於法有據。考量雙方是合意終止契約,且當時公司因組織改組同時資遣多名員工,難以認定公司是為了「省下獎品」而故意資遣林女。

最終,法院認定鴻海無給付義務,判決原告林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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