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被拍「乘客沒繫安全帶」挨罰3000元 她喊冤:衣服遮住了
桃園一名女子開車行經國道時,被警方拍照舉發「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裁罰3000元。女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乘客其實有繫安全帶,只是因為胸前披著禦寒衣物,加上照片模糊,才被誤判違規。不過法院檢視採證畫面後認定,乘客頸肩與胸前位置並未見安全帶經過,駕駛仍須負責提醒乘客繫帶義務,判決駁回女子請求。
判決指出,女子駕駛小盈(化名)於2025年某日下午3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86.7公里處時,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員警拍照取締,認定車內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警方事後於同年9月開立違規通知單並移送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裁決處審認違規事實成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駕駛人開罰3000元。小盈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前座乘客其實有繫安全帶,只是胸前披著禦寒衣物,導致安全帶被遮住,加上警方拍攝照片畫質模糊,才造成誤判。她認為,單憑模糊照片不足以證明乘客未繫安全帶,裁罰缺乏明確事證,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裁決處指出,從警方拍攝的採證照片可清楚看見,乘客頸肩與胸部位置並未出現安全帶斜跨的痕跡,也沒有被衣物遮蔽的情形,顯示乘客確實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因此裁罰並無違誤。法院檢視照片,認為乘客頸部至胸前部位確實沒有安全帶經過的痕跡,且並未遭衣物或其他物體遮擋,與小盈所稱的情形不符。
法官指出,依交通法規規定,車輛行駛於道路或高速公路時,駕駛人、前座及部分後座乘客都必須繫妥安全帶;即使乘客本人有義務繫帶,但駕駛人同樣負有提醒與確保乘客繫妥安全帶的責任,因此若乘客未依規定繫帶,仍是由駕駛人負擔法律責任。
此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將對駕駛人處以3000元至6000元罰鍰。本案僅有1人未繫安全帶,因此裁罰3000元屬於裁罰基準的最低額度。法院認定,警方採證照片足以證明違規事實,裁決處依相關規定裁罰並無違法或不當,判決駁回小盈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