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小狗咬10歲女童大腿 法官認留疤影響心理健康判飼主要賠16萬
張姓男子放任寵物犬在屋外自由活動,10歲女童經過遭犬隻咬傷留疤,導致她迄今看到小狗都會精神緊繃感到害怕,家長提告求償;張辯稱除疤費用沒有必要,精神慰撫金太高,法院認定女童留疤易產生自卑而影響心理健康,費用全部准許,張應賠償16萬124元。可上訴。
張姓女童及其家長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指出,張姓男子去年1月28日下午1時許,放任自家寵物犬在台南市柳營區柳營路1段662巷31弄道路上任意自由活動,未套上狗繩或以適當方法妥善管束,導致10歲的張女經過,遭犬隻咬傷。
女童因此受有左側大腿撕裂傷口4公分併部分瘀傷、下背部擦傷及右側大腿瘀傷等傷害,請求飼主賠償醫療、就醫交通、未來除疤治療等費用6萬124元;另女童除肉體感到疼痛及留下疤痕外,精神上亦受有相當痛苦,現在看到犬隻都會畏懼、恐慌,精神時常處於緊繃狀態,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張姓男子表示,同意要負賠償責任,但希望賠償金額以單據合理的部分實報實銷,他願意賠償醫療及就醫交通費用,至於未來醫療費用認為金額不合理,沒有必要性,不同意賠償,精神慰撫金同意賠償6千元。
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指出,張未適當拘束所飼養犬隻,致其咬傷被害人,刑事已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女童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張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張不爭執部分為2萬124元,加上女童及其家長均有提出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收據,應予准許。
至於來醫療費用4萬元,依據診斷證明書載明「左大腿撕裂傷(狗咬傷,約4公分),疤痕留存」,女童為未成年人,因此事件左大腿遺留疤痕,足以影響美觀,易產生自卑而影響心理健康,實施雷射除疤醫療行為,核屬必要;費用經醫院估價,顯屬有據,應予准許。
法院認定,張的行為除造成女童受傷部位疼痛,心理上亦受到相當驚嚇,女童現就讀小學,出庭自陳至今為止看到狗都還會害怕,可認造成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痛苦;審酌兩造財產及所得資料、年齡、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定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屬公允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