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芥花油混充純橄欖油全下架回收 食藥署研議分級標示
近期有民眾向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檢舉,指有不肖業者疑似以芥花油混充純橄欖油販售,全案已由檢調偵辦中。食藥署今天(29日)表示,為杜絕攙偽或假冒,食藥署已蒐集國際的做法,要求業者依照國家標準(CNS)明確標示橄欖油不同分級,違者將依法開罰。
食藥署指出,民眾向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檢舉融琦國際有限公司疑以芥花油混充橄欖油販售,因此報請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全案依北檢指揮,食藥署於1月20日會同嘉義市調站、新北市及台北市衛生局赴製造場所及公司進行稽查,以釐清產品來源、製程及標示情形。
食藥署表示,經查業者進口「蒙特樂橄欖油」,混合「芥花油」並重新分裝後,產品標示為「蒙特樂橄欖油」(成分:100% pure橄欖油)販售,涉有攙偽情事。現場已依法封存橄欖油產品,並由嘉義市調站扣押混油槽設備,並責令業者將相關油品全面下架回收,以防止問題產品持續流通市面。
台北市衛生局指出,衛生局已於稽查當日即刻啟動流向追查及通報作業,通知各網路購物平台業者下架該產品,並通報17縣市衛生局協助查核轄內下游業者,要求停止販售,截至1月28日,累積已下架3,202瓶產品。同時,北市衛生局已先行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標示不實規定,依同法第45條從重裁處融琦公司新台幣400萬元罰鍰,另本案涉及攙偽假冒情節,將持續配合檢調偵辦。
食藥署重申,市售食品如有標示不實情事,依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市售食品不得有任何攙偽或假冒情事,倘經查獲違規者,將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9條規定從嚴處分,並一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絕不寬貸。
此外,食藥署表示,該署已蒐集國際相關規範,目前正研議訂定食用橄欖油及橄欖粕油品名標示規定,規劃市售橄欖油品品名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的用語、定義及分級標示,並將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討論,後續也將召開會議與利害關係者溝通,完備規定,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與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