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寶媽月收6萬拒還銀行錢!喊窮聲請更生 法官打臉:還有3萬可還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寶媽積欠多家金融行庫債務,雖然已與債權銀行協商約定每月還款1萬9,但僅繳了5期就表示無力清償,向法院聲請更生。然而,法官精算後發現,她平均月收高達6萬4,扣除個人及子女的必要生活費後,每月仍有近3萬元餘裕,完全足以支應協商還款金額,裁定駁回,但寶媽不服提抗告,仍遭駁回。
法院裁定指出,這名寶媽在知名製造業工作,因積欠多家銀行及融資公司債務,向法院聲請更生。她主張,每月薪資僅約4萬3,須加計年終獎金,才能達每月平均6萬元以上,加上3子女扶養費,每月必要支出高達4萬1,299元,但與銀行協商成立的每月還款金額為1萬9千元,加上其他融資公司的月付款,總額高達4萬1,961元,根本入不敷出,不得已才毀諾,請求法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
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該名3寶媽月薪約4.7萬,年薪78萬至80萬元之間,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應為64,009元,2024年與其中一間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約定分148期、年利率6%,每月還款1萬9千元。卻僅繳納了9萬5千元。
對照彰化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法官認定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以1萬3,399元、三名子女扶養費各9,300元計算為合理,扣除這些費用後,每月尚有2萬9,710元的餘額,完全足以支付每月1萬9千元的協商還款金額。
法院審理,由於該名3寶媽並無薪資減少,或是任何情事導致她無法清償,而她所提及的其他融資公司債務,在協商時早已存在,而她同意還款計劃前就應綜合評估的自身經濟能力。既然有固定收入且能力足敷清償,就應勉力履行協商方案,而非任意毀諾後聲請更生。
法院強調,債務人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本應依誠信原則履行,若隨意毀諾再聲請更生,將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鼓勵債務人盡力履行協商的立法意旨更生聲請於法不合,原審裁定駁回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