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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回應內政部最後通牒 「無權解職李貞秀」明就職活動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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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上報快訊/胡玟惠
內政部表示,已要求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就職前提出放棄中國大陸國籍證明,否則依法須解職。(取自李貞秀臉書)

中配民眾黨籍立法委員李貞秀即將於明天赴立法院宣誓就職,內政部今天(2日)表示,已於今天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公室,並正式函請其提供已完成喪失中國大陸國籍的證明文件影本。內政部指出,若未能在就(到)職前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程序,依法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不過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立院人士認為立法院只是辦理立委宣誓就職報到程序,本身不是執法單位,沒有任何權力解職立委,明天仍會正常辦理宣誓就職活動。

內政部說明,原具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者,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即在台設籍滿10年。當選後於就(到)職前,亦須與一般國民相同,符合《國籍法》第20條關於不得具有雙重國籍而擔任我國公職的規定。內政部強調,凡兼具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並擬任立法委員者,應於就(到)職前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正式證明文件。內政部也指出,戶籍與國籍屬不同法律概念,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國大陸的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規定,依法負有配合該國情報機關提供情報的義務。若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與中國大陸國籍,並在台擔任民選公職,將可能面臨法律義務衝突,甚至因其公職身分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或資料。因此,《國籍法》第20條除為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在於避免當事人承擔此類法律風險與矛盾。

內政部表示,倘立法委員未能於就(到)職前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程序,即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的立法意旨。立法院對於立法委員是否符合該條規定,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不符法定資格,立法院即須依法辦理解職。

內政部並指出,已於115年1月30日正式函請李貞秀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鑑於民眾黨黨團主任對外表示,李貞秀已向中國大陸方面提出放棄國籍申請,內政部作為國籍法之主管機關,今天再度函請李貞秀提供已完成喪失中國大陸國籍的相關證明影本,作為後續處理國籍案件的參考依據。(責任編輯:殷偵維)

(延伸閱讀:陳智菡稱李貞秀已申請放棄中國籍 內政部:請提供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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