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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62線匝道堵車他追撞前車 害女腦震盪判賠10萬精神撫慰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18日23:36 • 發布於 01月18日23:36

白姓男子前年開小貨車行經台62線往新北市瑞芳方向行駛,在東向8.7K處時,追撞前方因匝道迴堵暫停由王男駕駛的汽車,導致汽車車上乘客彭女受有腦震盪、頸部挫傷等傷勢,法官認為白男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注意車前狀況有過失,判決要賠償醫療費6210元及精神撫慰金10萬元,共計10萬6210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彭女主張,前年年4月10日晚間6時25分許,王男駕駛汽車搭載她,沿基隆市暖暖區台62線往新北市瑞芳區方向行駛,行駛至基隆市暖暖區台62線東向8.7K處時,因匝道迴堵,暫停在基隆市暖暖區台62線東向8.7K處。

彭女指出,白男當時沿同方向行駛,行駛至台62線東向8.7K處時,追撞王男的汽車,導致車禍事故發生,她的傷勢為頭部及其他部位鈍傷、腦震盪、頭暈及目眩、嘔吐、左側耳耳鳴、頸部挫傷、雙側膝部挫傷及右手擦傷等,請求侵權損害賠償醫療費6210元、精神慰撫金11萬3790元,共12萬元。白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審理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判決指出,白男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其他用路車輛保持安全車距,且當時無不能注意情事,疏未注意,貿然前駛撞上王男駕駛的汽車,導致車禍發生並導致彭女受傷,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指醫療費6210元都有單據,彭女因車禍受有傷害,精神上確受有痛苦,精神撫慰金以10萬元為適當,判決白男共計要賠償彭女10萬6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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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62線匝道堵車他未注意追撞前車,害女腦震盪判賠10萬精神撫慰金。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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