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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陳菊市府環保局前局長李穆生洩密 判撤職、停任1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0月30日07:00 • 發布於 2019年10月30日01:56

高雄市環保局前局長李穆生任內辦理3件勞務採購案,卻假借權力,任由廠商參與勾選評選委員名單事務,又洩漏尚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內容,濫權讓特定廠商預先得知招標文件秘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1月依洩密罪判李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監察院今年8月通過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李聽聞判決後表示,只能尊重判決。

監察院的指出,李穆生雖否認犯罪,但相關犯罪事實已經同案被告、祕書元曉琴等人陳明。李洩密的案件包括洗街案、空品案與農地案。在洗街案部分,李叫倡揚公司葉姓股東到環保局辦公室會晤,李要葉自行勾選評委名單。空品案和農地案部分,元曉琴請示李穆生並受指示,提供遴選名單讓鄭姓澳新科技公司負責人挑選評選委員;鄭證稱,他透過「挑選評選委員」和「取得標案計畫內容」的方式而得標。

監委認為,以常情來看,元曉琴只是行政秘書,無權力左右李穆生核定評選委員,因沒有其他證據足以佐證李穆生辯解,認定他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監院審酌李穆生違法失職的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程度,以及所生損害或影響,加上法院判決書也指李是實際擁有評選委員圈選權之人,竟知法犯法,犯後並一再卸責、推給同案被告,認為他法治觀念偏差、沒有悔意,嚴重損害政府形象,通過彈劾。

本案10月17日時行言詞辯論,李與監院代表到場陳述意見,今天公開宣判。公懲會認為,無法推翻刑事判決的認定事實,李爭執本案是否「情節重大」,公懲會指不能以機關是否先予停職來認定。

李穆生為政務人員,適用舊的公懲法,舊法僅有申誡與撤職兩種處分,比較新舊法制後今判他撤職,停止任用1年。

特偵組在偵辦林益世收賄案,壹週刊報導李穆生和陳啟祥關係一度極佳,直到2011年底李穆生疑向陳索賄5千萬未果,雙方交惡。報導一出,李穆生2012年8月辭職自清,並對壹週刊求償。時任高雄市長的陳菊也支持李以「不戀棧的方式」自清,但李刑、民事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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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環保局前局長李穆生洩密,今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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