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檢察官說法》帳號借人當心吃上官司 自己也變詐騙集團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9月28日23:16 • 發布於 2018年09月28日16:01 • 湯萱樂/編輯
示意圖。(本報系資料照)

金融帳戶對於現代人來說已是不可或缺的一環,透過帳戶可以便利轉帳、繳費、收取薪資或為其他金融行為,甚至父母也會替孩子申辦帳戶,以培養小孩理財、儲蓄的觀念。然而出社會後有一些人會為了各種原因而交付帳戶給他人,例如:因為貸款而交付金融帳戶,其理由不外是對方會以所取得之帳戶製作假的交易明細資料,籍此表示帳戶所有人有良好之債信後,可順利借貸款項;有人會因為應徵工作而交付帳戶,其理由多以公司會將薪資匯入所提供之帳戶,再因為應徵之人為新人,須提供帳戶用以擔保,等到試用期過後,再歸還帳戶等情況。

然而上開交付帳戶之說法,可信嗎?如因為要製作假的明細資料方便貸款而交付帳戶予他人,則交付者本身為製作虛偽之交易明細資料向他人貸款而交付帳戶,本身就會有涉及詐貸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之可能;再者,如真的有製作虛偽之交易明細資料,其交易期間只能看出短暫期間內有資金之交易,而銀行審核標準斷不會因為短期內之資金往來,即認定借款人有良好之信用。且大多數因為應徵工作而交付帳戶之情況,就職者於應徵工作之過程中,對方大多約在外面某個地方面談,而非約在公司內部,這種情形絕非一個正常的公司會出現之狀況。再者,薪資取得之時間通常為次月月初,如公司有因為職員之過失要求賠償,大可將職員之薪資扣留,正常狀況下,並不會有所謂先將薪資匯款至帳戶後,再由公司保管帳戶之舉。

另外,就職者就公司之名稱、地點,公司是否有其他之員工等情況,大多不知悉,且公司亦無提供就職者勞、健保,如果發現所要應徵的公司有以上等情況,依客觀情形,實難認定該公司為一合法、正當之公司。因此,如果以對方要求交付帳戶的說法來辯解,則顯然漏洞百出,令人難以置信。所以,千萬不可以隨便聽信他人之詞而任意交付帳戶予他人。

實務上,就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之情形,多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幫助詐欺罪來論處。因此,在起心動念要交付帳戶給他人前,一定要仔細想想,對方為何需要你交付帳戶?如果你已有一絲絲的懷疑,就絕對不可輕易交付帳戶予他人,才不會誤觸法網。

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東利提供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檢察官斥柯文哲犯後態度不佳 求刑28年6月

中央通訊社
02

余家昶1月3日舉辦告別式 蔣萬安今懇請媒體勿做這件事

聯合新聞網
03

挑戰強烈冷氣團!耶誕節冷颼颼下探10度 2圖掌握一週天氣

鏡週刊
04

高雄16歲明星高中生墜樓亡 凌晨攀自家頂樓釀悲、父母崩潰

太報
05

「龍眼沒分到」放話走著瞧!張文暴戾之路早有跡象 保全被開除原因曝光

三立新聞網
06

悚!台南女「整個人捲進絞肉機」當場死亡

太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1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