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帳號借人當心吃上官司 自己也變詐騙集團
金融帳戶對於現代人來說已是不可或缺的一環,透過帳戶可以便利轉帳、繳費、收取薪資或為其他金融行為,甚至父母也會替孩子申辦帳戶,以培養小孩理財、儲蓄的觀念。然而出社會後有一些人會為了各種原因而交付帳戶給他人,例如:因為貸款而交付金融帳戶,其理由不外是對方會以所取得之帳戶製作假的交易明細資料,籍此表示帳戶所有人有良好之債信後,可順利借貸款項;有人會因為應徵工作而交付帳戶,其理由多以公司會將薪資匯入所提供之帳戶,再因為應徵之人為新人,須提供帳戶用以擔保,等到試用期過後,再歸還帳戶等情況。
然而上開交付帳戶之說法,可信嗎?如因為要製作假的明細資料方便貸款而交付帳戶予他人,則交付者本身為製作虛偽之交易明細資料向他人貸款而交付帳戶,本身就會有涉及詐貸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之可能;再者,如真的有製作虛偽之交易明細資料,其交易期間只能看出短暫期間內有資金之交易,而銀行審核標準斷不會因為短期內之資金往來,即認定借款人有良好之信用。且大多數因為應徵工作而交付帳戶之情況,就職者於應徵工作之過程中,對方大多約在外面某個地方面談,而非約在公司內部,這種情形絕非一個正常的公司會出現之狀況。再者,薪資取得之時間通常為次月月初,如公司有因為職員之過失要求賠償,大可將職員之薪資扣留,正常狀況下,並不會有所謂先將薪資匯款至帳戶後,再由公司保管帳戶之舉。
另外,就職者就公司之名稱、地點,公司是否有其他之員工等情況,大多不知悉,且公司亦無提供就職者勞、健保,如果發現所要應徵的公司有以上等情況,依客觀情形,實難認定該公司為一合法、正當之公司。因此,如果以對方要求交付帳戶的說法來辯解,則顯然漏洞百出,令人難以置信。所以,千萬不可以隨便聽信他人之詞而任意交付帳戶予他人。
實務上,就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之情形,多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幫助詐欺罪來論處。因此,在起心動念要交付帳戶給他人前,一定要仔細想想,對方為何需要你交付帳戶?如果你已有一絲絲的懷疑,就絕對不可輕易交付帳戶予他人,才不會誤觸法網。
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東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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