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煞、停車、下車理論全入鏡 駕駛:車輛自動防禦求免罰
新北市泰山區日前發生一起行車糾紛,男駕駛阿和(化名)在道路行駛期間,疑因不滿他車行為,竟在車流順暢情況下多次急煞減速,甚至直接將車停在車道中,下車走向對方理論。事後遭民眾檢舉,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罰2萬4,000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
判決書揭露,阿和於某日上午10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5段與新生路口。過程中,阿和與另一輛車發生行車糾紛,遭到對方蒐證並檢附行車紀錄器影片向警方檢舉。
警方檢視影像後發現,阿和行駛期間,多次在前方無任何障礙物或突發狀況下,任意亮起煞車燈減速,迫使後方車輛變換車道閃避;其後阿和更在中線車道持續打方向燈卻未實際變換車道,並將手伸出車窗做出不明手勢,最後甚至直接將車停在車道中,下車朝對方車輛走去,影響現場其他車輛通行安全。
裁決處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項規定,認定阿和構成「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重大危險駕駛行為,裁處罰鍰2萬4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同時記違規紀錄1次。
阿和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是因旁邊車輛未打方向燈突然變換車道,導致其車輛駕駛輔助系統自動啟動防禦措施,並非主動煞車減速;另其下車行為,僅是詢問對方為何閃大燈,並無挑釁或逼車意圖,請求撤銷裁罰。
不過,法院審理後,當庭勘驗檢舉影像,發現阿和所駕駛車輛於行駛期間,前方道路多次呈現順暢狀態,並無車禍、障礙物或其他立即危險狀況,卻反覆亮起煞車燈減速,迫使後方車輛閃避;且其後更將車輛停放於車道上,下車走向對方車輛,當時路口號誌已轉為綠燈,周邊仍有其他車輛通行,行為已明顯危及用路人安全。
法院指出,《道交條例》所稱「突發狀況」,須具有立即發生危險的緊迫性,如事故、障礙物等情形,否則不得任意驟然減速或停車。即便駕駛人自認遭他車挑釁,亦應循合法途徑處理,而非以急煞、停車等方式報復或理論,否則即屬高風險駕駛行為。
法院認定,阿和行為時甚至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依法僅能記違規紀錄,裁決機關依統一裁罰基準裁處2萬4000元並吊扣車牌,並無裁量濫用或違法情形。綜合影像內容與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阿和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違規事實,裁罰於法有據,判決駁回其訴,原處分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