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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駐關島處長詐領逾300萬補助 監察院通過彈劾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6月09日07:44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9日07:43 • 徐立諺
監察院通過對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前處長陳盈連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圖/報系資料庫)

監察院今(9)日公告,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前處長陳盈連於派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已有自購住宅,卻仍以虛構租約訛詐基本數以外之房租補助費;在擔任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任內,業務分配名實不符,又未確實督導所屬,造成該處諸多公有財產、物品下落不明,除造成國家財務損害外,更違反職務義務,核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 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張菊芳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陳盈連派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自100年1月11日起於駐在地購置房產,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僅得請領基本數。未料陳自購屋起至105年8月31日止,多次持不實租約,向外交部申領超出基本數之房租補助費,合計溢領10萬4427.61美元(約新台幣312萬元),若非遭人舉發,無意歸還溢領金額,訛詐國家財產,自屬違誤。

監院表示,被彈劾人擔任駐關處處長,本應恪遵法令、善盡監督責任,詎其對該處財產、非消耗物品之驗收、產籍登記、標籤黏貼與盤點業務分配不當在先,復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而報廢財產、非消耗物品亦未依照規定,造成駐關處計有11件財產及79件非消耗物品迄今下落不明,嚴重損及公有財產管理之正確,更造成公有財產物品之重大損失,合計金額約2萬5485美元。

監院說,被彈劾人所為,核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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